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 A 縣設有污水處理廠,並有編列預算執行污水處理的工作,但由於財政困窘,無法更新其設備,致其污水未經妥善處理即行排出而違反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予以處罰,並斟酌其未設置水污染防治設備,節省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成本,乃裁罰 A 縣政府 3000 萬元之罰鍰。 又該 A 縣縣議會決議通過「A 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自治條例」,對其縣境內之車輛怠速超過 2 分鐘者,即予處罰(環保署所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逾 3 分鐘才予以處罰)。A 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之規定,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核定時,環保署認為該罰鍰規定牴觸逾 3 分鐘才處罰之標準,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函告無效。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環保署對 A 縣政府科以超過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處罰,是否於法有據?(2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罰法之主體」與「裁處不法利得之加重罰鍰」。 思考步驟:1. A縣政府是否為行政罰之處罰主體?依行政罰法第3條,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機關亦得為受罰主體。2. 水污法第40條第1項罰鍰上限為60萬元,環保署罰3000萬元,其法律依據為何?必須引出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3. 核心爭點:「節省3000萬更新設備之成本」是否屬於「所得利益」?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不當利得包含積極增加之財產與消極免於減少之費用(節省之成本)。涵攝後得出結論為於法有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其一,地方自治團體(A縣政府)得否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其二,環保署突破水污法第40條第1項之60萬法定最高額,逕行裁罰3000萬元,是否有法律依據?(涉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不法利得之追繳)。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

小題 (二)

A 縣政府主張,其對於該縣境內車輛怠速之處罰,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9 款「縣(市)環境保護」之規定,應屬地方自治事項,為維護該縣之空氣品質,自得訂定更嚴格的標準。則 A 縣政府若針對該函告不服,應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又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地方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之判斷與救濟」。

  1. 救濟途徑: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將自治條例函告無效,此性質屬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之層級監督措施,非行政處分。依102年當時適用之釋字第527號解釋及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不服,應由地方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聲請司法院解釋,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一是地方政府針對中央機關將其自治條例「函告無效」之行為,應踐行何種救濟程序?二是地方自治法規訂定較中央法規「更嚴格之管制標準」,是否構成地方制度法上之「牴觸」而無效?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

📜 參考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第 1 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第 40 條第 1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第 3 條:「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一、……。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一)縣(市)衛生管理。(二)縣(市)環境保護。……」 第 26 條第 4 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