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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成年人 A 因曾被住家附近流浪狗群攻擊並咬傷,某日清晨攜帶家中有執照之獵槍至附近荒地,先後射殺數隻流浪狗。鄰近居民見後報警逮捕 A,後法院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以 A 違反同法第 6 條,使用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處 A 有期徒刑一年,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罰金確定。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 A 將依同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A 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在收到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為如何之實體上主張及程序上請求?(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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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如何「阻止」即將發生的行政行為。這牽涉到訴訟類型的選擇及暫時權利保護。

  1. 訴訟類型定性:主管機關「將於網站公布個資」之行為,會造成名譽貶損,無論將其定性為即將作成的行政處分,或是即將發生的事實行為,A欲事前阻止,都必須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行訴§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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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阻止機關即將作成之不利行為,應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暫時權利保護途徑(假處分),以及主管機關裁量權行使之合法性。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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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判斷餘地」及「無效行政處分之認定標準」。這是一個在「公法上不當得利給付訴訟」中,附帶審查前置「退學處分」合法性的經典考題。 核心爭點:法院在軍校乙提起的給付訴訟中,得否依甲之抗辯,認定退學處分無效進而駁回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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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未經撤銷之行政處分對後續給付訴訟之「構成要件效力」,以及教師成績評定瑕疵是否構成行政處分之「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251 條、第 252 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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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中「損害賠償/違約金」與「不當得利返還/回復原狀」之定性差異。 核心爭點:軍校生遭退學後所應返還之「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性質上是否屬於「違約金」而得準用民法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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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釐清軍事學校退學公費賠償之性質,究屬行政契約解除後之「返還受領給付(回復原狀)」,抑或對債務不履行所約定之「違約金」,進而判斷有無準用民法違約金酌減規定之餘地。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 3 條 動物保護法第 6 條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 106 年 4 月 26 日修正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