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三、某直轄市為保護其轄區內的河流魚類,遂依據漁業法公告禁漁之範圍,於民國 101年 3 月 15 日公告(以下簡稱「禁漁公告」),其內容如下: 1.公告機關:○○市政府。 2.公告依據: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 3.禁漁範圍:全市境內的河流及其支流至河流進入海口為止。 4.禁漁期間:自民國 101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5.規定事項:前項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包括徒手或以釣竿垂釣)採捕水產動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5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6.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市民 A 於民國 101 年 4 月 5 日一如往昔,臨溪以釣竿垂釣自樂,才剛釣到一尾魚,即被市政府農業局漁業課之人員發現,市政府於同年 4 月 9 日處以(新臺幣)3 萬元之罰鍰。A 主張,單純以釣竿垂釣,對魚類生態並不至於發生影響,市政府應該檢討此一禁漁措施嚴重剝奪人民「接近自然」之基本權。請問:
三、某直轄市為保護其轄區內的河流魚類,遂依據漁業法公告禁漁之範圍,於民國 101年 3 月 15 日公告(以下簡稱「禁漁公告」),其內容如下: 1.公告機關:○○市政府。 2.公告依據: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 3.禁漁範圍:全市境內的河流及其支流至河流進入海口為止。 4.禁漁期間:自民國 101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5.規定事項:前項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包括徒手或以釣竿垂釣)採捕水產動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5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6.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市民 A 於民國 101 年 4 月 5 日一如往昔,臨溪以釣竿垂釣自樂,才剛釣到一尾魚,即被市政府農業局漁業課之人員發現,市政府於同年 4 月 9 日處以(新臺幣)3 萬元之罰鍰。A 主張,單純以釣竿垂釣,對魚類生態並不至於發生影響,市政府應該檢討此一禁漁措施嚴重剝奪人民「接近自然」之基本權。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A 如於同年 4 月 13 日就其受罰鍰之處分及「禁漁公告」提起訴願,未獲救濟而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程序中,A 主張該「禁漁公告」違憲,行政法院亦贊同該見解,可為如何之裁判?(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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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測驗你對於「法官違憲審查權」的理解。在審題時,核心爭點應鎖定在:當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其應適用的「法規命令」(即本題的禁漁公告)違背憲法,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置?論述順序上,應先點出法官依憲法獨立審判之原則,接著引出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解釋確立的「法官拒絕適用權」,最後再與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解釋的「法官聲請釋憲權」進行客體上的對比與區分,藉此得出本案的最終裁判結果。 ⚠️ 實戰提醒
小題 (一)
A 之主張其具有「接近自然」之基本權,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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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的核心爭點在於「新興基本權」之建構與憲法第22條之解釋。當題目詢問某種未明文列舉的權利(如本題的「接近自然權」)是否有憲法依據時,你應該立刻聯想到憲法第22條的「概括基本權」。 在論述順序上,請先引出憲法第22條,接著帶入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一般行為自由」的內涵,說明休閒活動、接觸自然對個人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的意義,最後再將題目中A垂釣的行為涵攝進去,得出受憲法保障的結論。
小題 (二)
此一「禁漁公告」性質為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又,該公告之禁止事項是否違反其他憲法原則?(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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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面對這類行政法實例題時,首先要能精準拆解題目的問號。本題明確點出三個層次的測驗目標,你的論述順序就應該依序展開: 第一步是「定性」,你必須先判斷這個禁漁公告到底是法規命令還是行政處分(一般處分),這是後續探討的基礎。
📜 參考法條
漁業法第 44 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漁業法第 6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
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