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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三、某直轄市為保護其轄區內的河流魚類,遂依據漁業法公告禁漁之範圍,於民國 101年 3 月 15 日公告(以下簡稱「禁漁公告」),其內容如下: 公告機關:○○市政府。 公告依據: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 禁漁範圍:全市境內的河流及其支流至河流進入海口為止。 禁漁期間:自民國 101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規定事項:前項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包括徒手或以釣竿垂釣)採捕水產動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5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市民 A 於民國 101 年 4 月 5 日一如往昔,臨溪以釣竿垂釣自樂,才剛釣到一尾魚,即被市政府農業局漁業課之人員發現,市政府於同年 4 月 9 日處以(新臺幣)3 萬元之罰鍰。A 主張,單純以釣竿垂釣,對魚類生態並不至於發生影響,市政府應該檢討此一禁漁措施嚴重剝奪人民「接近自然」之基本權。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A 如於同年 4 月 13 日就其受罰鍰之處分及「禁漁公告」提起訴願,未獲救濟而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程序中,A 主張該「禁漁公告」違憲,行政法院亦贊同該見解,可為如何之裁判?(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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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測驗考生對於「法官違憲審查權」的理解。核心爭點為:當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其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禁漁公告)違背憲法,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置?必須引用釋字第137號、第216號(法官拒絕適用權)。⚠️常見陷阱:考生誤以為法官必須依釋字第371、572號「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的客體是「法律」,法規命令法官可以直接拒絕適用,不能也不必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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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行政法院於個案審判中,若認定行政機關發布之「法規命令」(禁漁公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為如何之處置?得否逕予拒絕適用,抑或應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條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A 之主張其具有「接近自然」之基本權,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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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的核心爭點在於「新興基本權」之建構與憲法第22條之解釋。人民是否有「接近自然權」?應從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的角度切入,論述休閒活動、接觸自然對人格發展的意義。不需過度展開,10分的篇幅點出憲法依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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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人民主張休閒垂釣之「接近自然權」,是否屬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此一「禁漁公告」性質為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又,該公告之禁止事項是否違反其他憲法原則?(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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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有三個層次:1. 定性:公告是法規命令還是行政處分(一般處分)?2. 法律保留:有無母法授權?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3. 其他憲法原則:比例原則之檢驗。核心重點應放在比例原則的「涵攝」,要運用題幹的「徒手或釣竿垂釣」、「全市境內河流」、「學術目的可准許但休閒不行」、「罰3萬」等事實進行三階層檢驗。⚠️常見錯誤:定性錯誤(誤認為一般處分);比例原則流於口號,未代入「釣一條魚罰3萬是否過當」的具體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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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定性爭點:「禁漁公告」係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就全市河川之長期管制,屬法規命令抑或一般處分?
  2. 法律保留爭點:該公告是否具有明確之法律授權?

📜 參考法條

漁業法第 44 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漁業法第 6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 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