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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廢棄物清理法於第 1 條揭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為其立法目的後,復於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區域內禁止之該法第 27 條所列舉 10 款行為外,另為補充其他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 甲市政府據此授權遂為下列之公告:「一、本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道路、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水溝、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張掛、懸繫、黏貼、噴漆、粉刷、樹立、釘定、夾插、置放或其他方法設置廣告物,嚴重影響環境衛生或市容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二、前點所稱『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安全島、人行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乙嗣於該市公告之清除區域內,未經該市環保局核准,於一處人行道側,張掛抗議其所信仰之宗教受到政治迫害之橫向墨書文字白色布幔一幅,該市環保局認其文字布幔屬於礙眼而嚴重影響市容之廣告物,已違反前開規定,即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裁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 乙不服,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乙於訴訟中主張,甲市政府此項公告業已侵害其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應屬違憲而無效,據此作成之行政處分違法,請列舉相關爭點,分別分析其主張有無理由?(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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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司法院釋字第 734 號解釋的熟稔度。看到「廢清法 §27(11)」與「未經核准設置廣告物」,應立刻聯想此核心爭點。答題順序應為:1. 授權明確性審查(法律保留原則):廢清法的概括授權範圍為何?甲市府的公告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目的?2. 言論自由與比例原則審查:本件屬「內容中立」之時地物管制,應採中度審查標準。接著,務必將乙的「懸掛抗議布幔」行為與「影響環境衛生」之目的進行涵攝。⚠️ 常見陷阱:僅論述言論自由而忘記審查「授權明確性」(這在實務上是兩階段的違憲審查,缺一不可);涵攝時沒有點出「無論是否影響環境衛生一律禁止」的過度限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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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其一為甲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27條第11款所為之公告,是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其二為該公告全面禁止未經核准之設置廣告物行為,是否過度侵害乙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而違反「比例原則」。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若乙同時主張其受憲法第 13 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亦受此項公告侵害,同屬違憲,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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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附帶爭點。看到「宗教受到政治迫害之布幔」與「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要區分「內心信仰自由(絕對保障)」與「外在宗教行為(相對保障)」。思考重點:乙的行為(掛布幔抗議迫害)本質上是「發表言論」還是「宗教儀式/傳教」?其次,即使認定受宗教自由保障,該公告是針對特定宗教的打壓,還是普遍適用於所有廣告物的中立規範?⚠️ 答題提醒:不要花太多篇幅在此,點出其言論屬性大於宗教儀式屬性,且為一般性中立規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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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乙張掛布幔抗議宗教受迫害之行為,是否屬於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範圍?甲市府之公告是否構成對宗教自由之違憲侵害?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1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