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 11 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 12 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約書第 12 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 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 1 次並依約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 12 輛,為期 3 個月。3 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 8 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 11 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 12 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約書第 12 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 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 1 次並依約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 12 輛,為期 3 個月。3 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 8 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甲拒不繳納 8 萬元之違約金,乙得否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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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要件」。核心爭點: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契約請求金錢給付(違約金8萬),得否如行政處分般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思考步驟:1. 點出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執行名義通常為依法令或行政處分。2. 行政契約並非行政處分,若要直接執行,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的特別要件(雙方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經主管機關核定)。3. 涵攝本題事實,題目未提及合約中有「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因此乙機關無法逕行移送執行,必須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小題 (一)
此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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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定性」。首先點出釋字第533號解釋所揭示之契約標的理論。接著將題目事實涵攝:乙公路監理機關委託甲從事汽車檢驗工作,這是執行公路法第63條公權力行政任務,雙方藉由締結契約來替代行政處分達成公法上目的,因此定性為行政契約。本子題配分僅10分,屬附帶爭點,重點式答出標準即可。
小題 (二)
甲如不服違規登記及減少車輛檢驗數之通知,得否提起訴願?(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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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履約爭議之救濟」及「行政機關依約所為通知之性質」。核心爭點:乙機關通知甲「違規登記1次並減少檢驗數」是行政處分還是單純行使契約權利的觀念通知/意思表示?若是處分可提訴願;若是履約爭議則應提一般給付訴訟。目前實務(最高行政法院)多認為,此類基於行政契約條款(本件合約第12條)發動的違約處置,屬機關行使行政契約上之權利,非單方行使高權之行政處分,故不得提訴願。應詳述理由。
📜 參考法條
公路法
第 63 條第 3 項:「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第 63 條第 4 項:「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合約辦理。受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按汽車檢驗費三分之二分配,並直接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
第 11 條第 1 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作定期或臨時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