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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四、甲滯欠綜合所得稅新臺幣 50 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簡稱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茲高雄行政執行處認甲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乃作成 A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通知甲。甲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作成決定駁回聲明異議。問: (一) 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種行政行為?(5 分) (二)甲如仍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得否續提起行政救濟?如為肯定,其各階段之管轄機關或法院為何?(15 分) (三)承(二),若甲合法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訴訟中僅聲明請求撤銷 A 函,其餘未寫隻字,法院可否逕為甲敗訴之判決?又設甲雖主張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其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顯屬無稽,惟未進一步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而高雄行政執行處亦未提出充足事證,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 分) (四)假設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增訂「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作成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後,義務人不得再聲明不服」之規定,是否違憲?(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甲如仍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得否續提起行政救濟?如為肯定,其各階段之管轄機關或法院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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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點: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程序終結後,人民可否提起行政訴訟?(97年1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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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與行政爭訟之關係,以及提起行政訴訟之管轄機關認定。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一)

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種行政行為?(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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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執行處函請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通知甲,此公函(A函)對甲而言性質為何? 分析:行政執行處作成A函,確認甲符合「隱匿財產」之要件,並生限制其遷徙自由(禁止出境)之法律效果。雖形式上是行文給移民署,但實質上對甲發生法律上不利益,兼具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行為」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單方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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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機關命限制出境行為之法律定性。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三)

承(二),若甲合法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訴訟中僅聲明請求撤銷 A 函,其餘未寫隻字,法院可否逕為甲敗訴之判決?又設甲雖主張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其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顯屬無稽,惟未進一步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而高雄行政執行處亦未提出充足事證,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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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行政訴訟法的考點:

  1. 起訴狀要件欠缺之處理:甲僅寫聲明,未寫事實與理由(原因事實)。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起訴狀應表明原因事實。若欠缺,依第107條第1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只有在逾期不補正時,才以「裁定」駁回(程序不合法),絕不可直接作實體「敗訴判決」。此外,依第125條,法院有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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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一是起訴狀未記載原因事實之訴訟處置;二是撤銷訴訟中對於不利處分構成要件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四)

假設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增訂「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作成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後,義務人不得再聲明不服」之規定,是否違憲?(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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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點:法律明文剝奪人民對特定行政處分向法院起訴救濟的權利,是否違憲?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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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立法權限制訴訟權之界限,探討以法律明文完全剝奪人民對公權力行為請求司法救濟途徑之合憲性。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