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堤防防災減災工程,需用臺南市 A 地號內等 21 筆土地,乃檢附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7 日 X 號函核准徵收,交由臺南市政府以 105 年 3 月 10 日 Y 號公告,同日通知各別土地所有權人甲及乙。 甲及乙同時於 105 年 3 月 14 日收到通知,通知上有正確之救濟教示。甲不服於 105年 3 月 25 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甲於 105 年 6 月 6 日收到訴願決定書。甲仍表不服,與未提起訴願之乙於 105 年 7 月 11 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共同訴訟。 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堤防防災減災工程,需用臺南市 A 地號內等 21 筆土地,乃檢附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7 日 X 號函核准徵收,交由臺南市政府以 105 年 3 月 10 日 Y 號公告,同日通知各別土地所有權人甲及乙。 甲及乙同時於 105 年 3 月 14 日收到通知,通知上有正確之救濟教示。甲不服於 105年 3 月 25 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甲於 105 年 6 月 6 日收到訴願決定書。甲仍表不服,與未提起訴願之乙於 105 年 7 月 11 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共同訴訟。 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那一個機關?管轄法院為那一個法院?(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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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救濟的基本管轄權。第一步:確認「原處分機關」是誰?土地徵收的核准機關是「內政部」(需用土地人是水利署,公告機關是臺南市政府)。對內政部的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4條應向誰提起?第二步:確認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管轄法院。土地徵收屬一般公法上財產爭議,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陷阱:考生常誤認需用土地人(經濟部)或公告機關(臺南市政府)為原處分機關,導致訴願管轄寫錯。
小題 (二)
甲主張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通知其參加於 104 年 9 月 2日召開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其土地並非位於該工程範圍內,政府不得徵收其土地。若甲所主張之事實屬實,且其訴訟合法,則對於甲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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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法院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之裁判方式。首先應實體審查原處分是否違法:程序上未通知協議價購(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實體上徵收非工程範圍土地(違反比例原則),故原處分確屬違法。其次,思考是否應適用「情況判決」(行政訴訟法第198條),因撤銷該處分不致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最終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小題 (三)
乙主張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協議價購程序前,即先行評定徵收價格,已違反法律所定程序。若乙所主張之事實屬實,則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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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藏了一個訴訟程序的「陷阱」(程序爭點)以及一個實體爭點。1. 程序爭點(極重要!):乙「未提起訴願」,直接與甲於7/11共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須經訴願先行程序。乙未經訴願,訴訟合法嗎?(注意:共同訴訟中,若一人已踐行訴願,另一人是否可免除?實務見解通常認為每人均須踐行)。2. 實體爭點:協議價購前先評定徵收價格,是否使協議流於形式而違法?(土徵條例§11實質協議要求)。⚠️ 答題提醒:本題分數有15分,若只答實體違法而忽略乙「未經訴願」的程序瑕疵,會痛失分數!
📜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