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
四、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某甲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一筆及其上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劃定為更新地區,並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A 公司所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嗣 A 公司舉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通過,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准予實施在案。甲不服該核定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核定處分。試問:臺北市政府不服該訴願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詳細論述法條依據及相關爭點。(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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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行政爭訟原告之適格」。傳統上行政機關不能告行政機關,但地方自治團體在行使「自治事項」遭受上級機關侵害時為例外。答題結構:1. 確立都更是直轄市之「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6款)。2. 援引釋字第527、553號解釋,說明自治權受憲法制度性保障。3. 結論:北市府具有主觀公權利,得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小題 (二)
嗣後,都市更新條例中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規定,因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解釋宣告違憲。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規定,其同意比率太低,亦經該解釋宣告違憲。請回答以下問題:基本權利之功能,向有主觀公權利與客觀法秩序之區別,請說明其內容。又上述大法官解釋涉及那些基本權利之客觀法秩序功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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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憲法基本權利雙重功能之法理。1. 定義「主觀公權利」(防禦權、給付請求權)與「客觀法秩序」(國家保護義務、制度性保障、組織與程序保障)。2. 結合釋字第709號(都更違憲案),指出該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欠缺審議組織與聽證程序違憲,正是在落實基本權客觀功能中的「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藉由建構正當行政程序來保護人民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 參考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