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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四 題

📖 題組:
甲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惟臺北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試問: 若臺北市政府對甲之土地依職權辦理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及為徵收補償之公告並通知,惟甲認為地價補償金額過低,對於臺北市政府所作成之徵收補償處分不服,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甲如不服訴願決定,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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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徵收補償金額不服之行政訴訟類型」。 【作答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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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對於已經作成之徵收補償行政處分,人民認為金額過低而欲尋求救濟爭取更高補償時,其訴訟類型之選擇。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一)

甲有無請求臺北市政府徵收該筆土地之權利?請就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規定,從理論及司法實務之觀點加以分析。(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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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既成道路地主有無主動請求徵收之公法上權利」。這是國家考試的萬年常客。 【作答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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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人民就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土地,是否得直接依據憲法財產權之保障,享有請求國家辦理徵收之「公法上請求權」?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二)

若甲不請求徵收,而直接請求臺北市政府補償其損失,有無理由?請從損失補償之原理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觀點加以分析。(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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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損失補償請求權之基礎」。 【作答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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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在欠缺具體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下,人民能否逕行依憲法財產權保障或大法官解釋之特別犧牲理論,直接向行政機關請求損失補償?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三)

甲得否不經訴願先行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規定),逕行提起訴願?如甲逕行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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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願先行程序(異議、復議)」之定性及機關處理方式。 【作答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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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一是對徵收補償處分不服,可否省略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之異議及復議程序逕提訴願?二是若當事人誤向訴願機關逕提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以兼顧程序合法與人民權利保障?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