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 11 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 12 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約書第 12 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 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 1 次並依約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 12 輛,為期 3 個月。3 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 8 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 11 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 12 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約書第 12 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 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 1 次並依約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 12 輛,為期 3 個月。3 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 8 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此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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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你對「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定性」的判斷能力。在作答上,首先應點出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所揭示之契約標的理論作為大前提。接著,將題目事實進行涵攝,說明乙公路監理機關委託甲從事汽車檢驗工作,是為了執行公路法第63條第3項的公權力行政任務,雙方藉由締結契約來替代行政處分達成公法上目的,進而得出行政契約的結論。由於本子題配分僅10分,屬於附帶爭點,論述順序上只需重點式答出判斷標準與結論即可。 ⚠️ 實戰提醒
小題 (二)
甲如不服違規登記及減少車輛檢驗數之通知,得否提起訴願?(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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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本題主要測驗「行政契約履約爭議之救濟」及「行政機關依約所為通知之性質」。 在作答思路上,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乙機關通知甲「違規登記1次並減少檢驗數」究竟是單方行使高權的「行政處分」,還是單純行使契約權利的「觀念通知/意思表示」?論述順序上,請先寫出訴願法對行政處分的定義作為大前提,接著帶出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判對於行政契約違約處置的見解。最後,將題目中「合約第12條」的客觀事實涵攝進去,推導出該通知非行政處分,故不得提訴願,應提一般給付訴訟的結論。
小題 (三)
如甲拒不繳納 8 萬元之違約金,乙得否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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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行政契約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要件」。當你看到題目中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契約請求金錢給付(如本題的違約金8萬元),就要立刻意識到核心爭點在於:機關得否如行政處分般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點出行政執行法第11條,說明執行名義通常為依法令或行政處分;接著帶出核心法條,亦即行政契約若要直接執行,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的特別要件(雙方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並經核定)。最後再將題目事實涵攝,指出合約中並無相關約定,從而導出必須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執行名義的結論。
📜 參考法條
公路法
第 63 條第 3 項:「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第 63 條第 4 項:「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合約辦理。受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按汽車檢驗費三分之二分配,並直接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
第 11 條第 1 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作定期或臨時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