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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市市政府為推動騎乘自行車風氣,委由乙公司於其所屬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舉辦「樂活水岸鐵馬自由行」活動,活動主要內容在介紹自來水園區之設施及附近景點,並鼓勵民眾騎乘自行車前往與園區相連接之河濱自行車道旅遊。為避免活動舉辦時所用之電纜線散亂,維護在園區參與活動之人車安全,乙公司另委由丙公司在緊臨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的自行車專用道上鋪設橫向具有反光警示效果之黃底黑皮電纜線保護槽(高 5.1 公分、寬 44.5 公分、長 91.4 公分)。丙公司受僱人丁負責現場執行電纜線保護槽之鋪設,惟匆忙中並未設置警告標誌,且在活動結束後亦未立即撤除電纜線保護槽。甲市市民戊於活動結束後,約晚上 10 點騎自行車行經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的自行車專用道,因天色昏暗未能辨識有電纜線保護槽存在,因而摔倒並造成右手骨折。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市市政府與乙公司間法律關係之性質為何?乙公司是否得再委由丙公司鋪設電纜線保護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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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份考卷時,請先深呼吸。這題是標準的『行政法總論與國家賠償法』的綜合題組,但請注意!本小題只有 25 分,而且題目『只問了兩個具體問題』。作為閱卷委員,我們最怕看到考生一看到『摔倒骨折』就見獵心喜,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國家賠償法,結果完全沒有回答到這兩個子題。 【第一步:精準拆解問題與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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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兩個層次之爭點:

  1. 甲市市政府與乙公司間契約之公私法性質定性(核心爭點):涉及「行政機關行為形式選擇自由」,須判斷該委託行為究屬「行政委託(公權力委託)」、「行政契約」抑或「行政輔助之私法契約」。

小題 (二)

戊是否得向甲市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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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國家賠償的題目,請先深呼吸,不要急著寫結論。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政府委外辦理活動導致民眾受傷」的國賠題。我們來拆解一下閱卷老師想看到什麼: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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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爭點可分為一主一輔:

  1. 【附帶爭點】:甲市委託乙公司辦理活動,乙再委由丙公司鋪設電纜線保護槽,此等行為是否屬「委託行使公權力」而有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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