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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教育部擬在不修改現行法規之前提下,試辦「大學自主治理方案」,計畫將原教育部依法對大學監督之部分事項(如新增系所之核准、年度預算之核可等 8 項),以行政契約方式與甲、乙二國立大學簽訂附條件及負擔之「大學自主治理試辦契約」,轉由該二國立大學以內部控管機制自行嚴格控制,教育部僅進行嗣後之形式上備查程序。該附條件及負擔分別為:1.條件:如立法院另行修法或立法,致無法繼續辦理或大學之行為違法無效或經撤銷,則試辦結果溯及既往失效,一切措施回復原狀;2.負擔:大學必須設自主治理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外部成員,並達一定比例、定期接受教育部評鑑試辦之成效,以決定是否提前解約或續約。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如教育部與甲、乙二國立大學簽訂「大學自主治理試辦契約」,將教育部原依法對大學監督之部分事項,轉由該二國立大學以內部控管機制自行嚴格控制,教育部僅進行嗣後之形式上備查程序。教育部此舉是否有違反憲法第 162 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之疑慮?請從憲法該條之規定意旨分析闡釋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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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點:教育部以行政契約「讓渡」部分法定事前監督權,改為事後備查,是否違反憲法 162 條之「依法監督」要求?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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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要求從憲法第 162 條之意旨,分析教育部以契約將對大學之事前實質監督改為事後形式備查,是否產生違憲疑慮。 【憲法意旨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一)

在我國行政法制上是否容許教育部與國立大學簽訂此種行政契約?其原因何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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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點:

  1. 國立大學之法律地位?(是否具備行政契約之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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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國立大學是否具備締結行政契約之當事人能力,以及教育部與受其監督之國立大學間,得否以行政契約(機關間契約)替代傳統之高權監督方式。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三)

當前國立大學欲增設新系(所)或學院,除必須經校內程序審議通過外,尚必須經教育部核准。請問:教育部此一核准與否之控管程序,是否與憲法保障大學學術自由及大學自主之精神相符?(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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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點:教育部對大學「增設系所」之事前核准權,是否侵犯大學自治?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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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探討國家(教育部)對大學增設系所之事前核准機制,是否過度干預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憲法意旨與學說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