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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民間廠商甲依政府採購法以新臺幣(下同)45 萬元標得某採購案,履約期間自 98 年 1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甲於履約期間僱用員工總數逾 800 人,惟僅進用原住民 1 人,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作成 A 函,以甲進用原住民未達法定標準,命甲繳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 17,280 元計算之代金。甲則以其標案金額甚微,所獲利益甚少,且已盡招募之能事,惟仍無法順利依法定標準進用原住民,不願繳納。 請試論: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甲如主張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3 項及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違憲,從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據以作成之 A 函自屬違法等語,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面對此一主張,應如何處理?如甲上開主張不為法院所採,於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尚有何救濟途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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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官聲請釋憲」及「人民聲請釋憲」的程序要件。依101年當時之法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1. 法官如何處理:法官受「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原則拘束,不能逕行拒絕適用法律。依釋字第371、572、590號解釋,若法官審理案件時,對其「應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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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違憲審查程序中,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面臨當事人主張法律違憲之處置方式,以及人民於窮盡訴訟途徑後,針對違憲法律之最終救濟途徑。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A 函是否屬行政處分?又上開代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行政罰法上所稱之「行政罰」?(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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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有三個小問,需逐一回答定性問題。

  1. A函是否為行政處分?套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要件(行政機關、公法事件、單方行政行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具體事件)。此函命繳納代金,課予金錢義務,構成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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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要求辨析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中所規定之「代金」,在行政法總論上的定性,包括發函行為之性質、公法上金錢給付之歸屬種類(特別公課)以及是否具備裁罰性質。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甲主張上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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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實體憲法題,核心在於操作「比例原則」審查代金規定是否過度侵害甲的財產權/營業自由。此題型有真實案例背景(後來的釋字第719號,雖本卷為101年,但法理相通)。 必須依違憲審查三階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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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關於「代金」之計算標準(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在未能考量標案金額與獲利情況下,是否過度侵害廠商之財產權與營業自由,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法條依據】

📜 參考法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1 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12 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23 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