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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甲於百貨公司扒竊乙之皮包。得手後,見皮包內有戶名為乙之郵局存摺及該存摺印鑑章,甲旋即填寫取款條並蓋用該印鑑章於其上,連同乙之郵局存摺,持向郵局人員領得帳戶內現款新臺幣五千元。乙報案,甲為警循線查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中均以被害人身分,未經具結,先於警詢指認甲曾在百貨公司與乙搭訕,應為行竊之人,繼於偵訊時陳述遭竊經過及所失財物。第一審審理中,證人丙到庭於甲詰問時證稱某日閒聊時曾聽聞甲表示該竊案係其本人所為。第一審乃據以判決論處甲竊盜罪,另就甲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刑。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檢察官及甲於第一審審理中,對乙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丙之證言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甲僅辯稱該供證均不實在。第一審判決後,甲不服,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主張乙歷次陳述及丙之證言皆屬傳聞,均無證據能力。問該乙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丙之證言,第二審得否援引為認定甲有罪之依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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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傳聞同意法則」及其「撤回」之限制。

  1. 核心爭點:被告於第一審對傳聞證據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後,得否於第二審上訴時撤回其同意,主張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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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當事人於第一審同意傳聞證據具證據能力後,得否於第二審撤回同意?以及乙未具結之偵訊筆錄、丙轉述甲自白之證言,是否得適用傳聞同意法則?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若第二審判決駁回甲之上訴,甲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對第二審判決不服,並以其犯罪所得財物有限為由,指摘第二審判決量刑過重。時甲適另案在押,乃於上訴期間內將上訴書狀提出於看守所長官。詎看守所未及將上訴狀轉送至法院,甲即暴斃。問第三審應如何裁判?(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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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融合了數個刑事訴訟法的核心爭點:在監所上訴效力、第三審上訴合法要件、被告死亡之程序處理。

  1. 爭點一:看守所遲誤轉送,上訴是否逾期?依第351條第1項規定,在監所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提出。故甲之上訴在期間計算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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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在監所之上訴效力、以量刑過重上訴第三審之合法性,以及被告於第三審繫屬中死亡,第三審法院應為駁回上訴抑或不受理判決之競合問題。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