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乙涉嫌貪污一併被提起公訴。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檢察官所提之證據清單含有檢察官訊問被告乙之訊問筆錄(以下稱證 1)及調查局調查員詢問證人丙(甲之配偶)之詢問筆錄(以下稱證 2)。甲之辯護人抗辯:關於證 1,共同被告乙訊問筆錄,因檢察官未給與甲有詰問乙之機會,因而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關於證 2,調查局調查員詢問丙時,既知丙為甲之配偶,卻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因而該筆錄亦不具證據能力。審判期日,乙已棄保潛逃,經法院裁定分離審判。法院以乙無法傳喚而駁回甲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乙到庭接受詰問之請求。證人丙經法院傳喚到庭,經法院告以得拒絕證言後,丙拒絕證言而未陳述。法院最後仍採認證 1 及證 2 作為甲有罪之證據。試說明法院如此採證之合法性。(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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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刑事訴訟法證據章之「共同被告之自白/陳述之證據能力」與「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及傳聞例外」。分兩部分論述:
- 證1(共同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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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項證據之合法性:一為偵查中未經對質詰問之共同被告(乙)筆錄(證1),於審判中被告逃匿時之採證合法性;二為司法警察未告知配偶(丙)拒絕證言權所取得之筆錄(證2),於審判中配偶合法行使拒絕證言權時,得否作為傳聞例外而採證。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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