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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與乙係夫妻,育有一子丙,甲之父親丁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某日,甲因細故毆打丁成傷,丁心情鬱悶,與友人一同出遊,途中不慎遭落石擊中,送醫急救後因腰椎爆裂性骨折,因而癱臥在床,無行動能力,日常生活需人照顧。甲、乙對於同居之丁每日僅餵食一餐,任由丁一人躺臥,未幫助其活動身體,丁因此長滿褥瘡,丁臥床期間甲、乙不曾帶丁去醫院就醫,約半年餘,丁終因營養不良及褥瘡感染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 檢察官相驗後,先飭警詢問並製作乙、丙筆錄,乙、丙均供出甲涉案情節;檢察官以關係人身分訊問乙,乙除否認自己涉案外,亦供出甲犯案經過。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甲,甲否認犯行,但供出乙涉案,嗣改以證人身分訊問甲,甲改證稱乙不知情等語。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起訴甲、乙。 審判中,就審理共同被告甲之案件,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乙、丙具結作證,經告以得拒絕證言之相關規定後,丙以甲是其父親而拒絕證言;乙概括地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處罰為由,拒絕證言,審判長遂許其二人離庭。檢察官見狀,乃起而主張乙、丙之警詢陳述如何具有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另乙在檢察官面前之陳述,其信用性已受保障,均得為證據。辯護人則以上開乙、丙審判外之陳述,未經甲之反對詰問,悉無證據能力等語為辯護。試問: (一)若甲、乙均犯罪,各應成立何項罪名?(40 分) (二)就乙涉案部分,甲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得否作為裁判依據?(10 分) (三)請分別就審判長處理乙、丙拒絕證言之程序,及檢察官、辯護人所為之主張,論述乙、丙之警詢陳述及乙在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得否為證據?(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就乙涉案部分,甲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得否作為裁判依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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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共同被告在偵查中之陳述未經具結」的效力。你在審題時,要立刻敏銳地辨識出甲在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供出乙時,對乙而言,甲實質上就是「證人」。 在論述順序上,請先點出共同被告的證人地位(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接著帶出刑事訴訟法第158-3條的具結要件作為大前提。涵攝時,務必將題目中「未具結的不利陳述(供出乙)」與「具結後的有利陳述(改稱乙不知情)」分開評價,指出兩者為不同的筆錄,即可順理成章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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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應訊,就其他共犯犯罪事實所為之陳述未經具結,是否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裁判依據?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若甲、乙均犯罪,各應成立何項罪名?(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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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不作為犯」與「殺直系尊親屬/遺棄致死」之適用,以及「身分犯」之處理。 在作答時,你可以先處理附帶爭點,也就是甲毆傷父親丁的行為,點出其成立傷害直系尊親屬罪。接著進入核心爭點,探討甲、乙對丁的不作為致死。論述順序上,應先確立甲(子)與乙(媳婦)對同居癱瘓的丁均有保證人地位(依民法第1114條第2款扶養義務),再依據主觀上「有無殺意」來區分究竟成立不作為殺人罪還是遺棄致死罪。最後,務必分開探討甲與乙的罪名,帶出乙的身分犯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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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毆傷父親丁之行為,以及甲、乙對癱瘓之丁消極不作為致死,應如何評價?乙身為媳婦,有無刑法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請分別就審判長處理乙、丙拒絕證言之程序,及檢察官、辯護人所為之主張,論述乙、丙之警詢陳述及乙在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得否為證據?(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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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最終結論為:審判長准許拒絕證言之程序合法;乙、丙之警詢陳述及乙偵查中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 在作答上,你要先辨識出本題的三個層次爭點,並依序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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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審判長准許拒絕證言之程序合法性,以及乙、丙之警詢陳述與乙偵查中之供述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