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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為偽造高手,某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A 名義之信用卡一張,交付與乙供其使用。乙在偽卡背面簽 A 之名字,即持卡至商店購買手機一只,並在刷卡簽帳單上冒簽 A 名,交與店員而得手。A 收到信用卡帳單時,向信用卡發卡銀行 B 詢問,B 始發現此事,即向警方提出告訴。警察傳喚 A 及商店負責人 C 到警察局製作筆錄,A 及 C 也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警循線追緝乙到案,據乙供稱,信用卡為甲偽造,交伊使用。但甲已逃逸無蹤。案經檢察官將乙提起公訴。準備程序時,乙未到庭,受命法官因 A 表示審判期日無法前來開庭,而決定當庭訊問 A。審理終結,合議庭採認 A 於準備程序之訊問筆錄及其他證據,判處乙有期徒刑一年。乙判決確定入監服刑時,甲因另案被提起公訴。法官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庭說明甲偽造信用卡之事。乙到庭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而拒絕回答任何問題。法官最後採認乙先前確定判決卷內警詢筆錄之陳述作為甲有罪之證據。 (一)問甲、乙二人之刑責各如何?(30 分) (二)又本案應沒收何物?(10 分) (三)試評釋合議庭採認 A 於準備程序之訊問筆錄之合法性。(20 分) (四)試評釋法官採認乙先前確定判決卷內警詢筆錄之陳述作為甲有罪證據之合法性。(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三)

試評釋合議庭採認 A 於準備程序之訊問筆錄之合法性。(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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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準備程序中訊問證人」的合法要件與證據能力。 首先,你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當庭訊問證人A,是否合法?合議庭採為判決基礎是否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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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因證人預料無法於審判期日到庭而予以訊問,惟未通知被告到場行使詰問權,該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問甲、乙二人之刑責各如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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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最終結論為:甲成立偽造信用卡罪;乙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信用卡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在爭點辨識上,本題是經典的信用卡犯罪實體法審查。核心爭點在於區分偽造、偽簽及詐欺行為的競合關係。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論述甲的行為(偽造與交付的吸收關係),接著再論述乙的行為。針對乙的部分,務必按照時間軸(背面簽名 → 刷卡簽帳 → 取財)逐一寫出對應法條,層次才會分明。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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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成立偽造信用卡罪;乙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想像競合。本題爭點為偽造及行使偽造信用卡過程中,涉及之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罪間之適用與競合關係。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又本案應沒收何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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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刑法中關於「義務沒收」的特別規定。在辨識爭點時,你要能敏銳地從題目中挑出三個沒收標的物:偽造的信用卡、偽造的署押(簽名),以及犯罪所得(手機)。 論述順序上,建議你先處理核心爭點,也就是刑法針對偽造物特別規定的絕對義務沒收(第205條、第219條),強調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的特性;接著再處理附帶爭點,即犯罪所得的沒收,並點出102年行為時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裁量沒收)與104年修法後現行法(第38條之1義務沒收)的適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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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案應探究甲偽造之信用卡、乙偽造之署押及詐欺取得之手機,應如何適用刑法沒收規定。 二、法規範

小題 (四)

試評釋法官採認乙先前確定判決卷內警詢筆錄之陳述作為甲有罪證據之合法性。(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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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被告(共犯)在警詢之陳述」於另案作為證據的傳聞法則,以及證人拒絕證言時的處理。 首先,你要先辨識出核心爭點:乙在警詢的陳述,對甲而言是傳聞證據。當乙在甲的審判中拒絕證言時,法官能否直接用乙的警詢筆錄定甲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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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共犯於審判中行使拒絕證言權時,其先前之警詢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以及法院逕予採認有無侵害被告之對質詰問權。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