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基於對社會現況不滿等動機,某日夜間持爆裂物搭乘臺鐵電聯車途中加以引爆,造成附近乘客多人輕重傷,甲亦因操作不當致自己身受重傷,與其他受傷乘客一併被送醫急救。案發後,經警察機關調取車站監視器畫面,發覺甲、乙二人行跡可疑及乙趁隙逃離現場的跡證。遂依法詢問於醫院治療中之甲,並提示所調取之乙前科紀錄表之照片供甲指認,甲指稱乙係其認識多年的朋友,本件爆炸案是由乙所主謀策劃云云。案經檢察官依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共同被告甲、乙二人,被告乙於審判中主張其僅提供火藥給甲製作爆裂物並協助搬運而已,並非由其主謀策劃。試問: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依前科紀錄表之照片單一指認乙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明被告乙有罪之證據?(15 分) (二)法院關於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之證據調查,應如何調查共同被告甲?(15 分)
三、甲基於對社會現況不滿等動機,某日夜間持爆裂物搭乘臺鐵電聯車途中加以引爆,造成附近乘客多人輕重傷,甲亦因操作不當致自己身受重傷,與其他受傷乘客一併被送醫急救。案發後,經警察機關調取車站監視器畫面,發覺甲、乙二人行跡可疑及乙趁隙逃離現場的跡證。遂依法詢問於醫院治療中之甲,並提示所調取之乙前科紀錄表之照片供甲指認,甲指稱乙係其認識多年的朋友,本件爆炸案是由乙所主謀策劃云云。案經檢察官依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共同被告甲、乙二人,被告乙於審判中主張其僅提供火藥給甲製作爆裂物並協助搬運而已,並非由其主謀策劃。試問: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依前科紀錄表之照片單一指認乙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明被告乙有罪之證據?(15 分) (二)法院關於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之證據調查,應如何調查共同被告甲?(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被告甲於警詢中依前科紀錄表之照片單一指認乙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明被告乙有罪之證據?(15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題是刑事訴訟法證據章的經典雙重考點:『指認瑕疵』與『傳聞法則』。看到「警詢中...指認」,【核心爭點一】是警察提示「單一照片」供指認,違反了實務上要求的「列隊指認或多張照片選擇指認」規範,此種『指認瑕疵』的法律效果為何?是無證據能力,還是需依刑訴第158-4條權衡?【核心爭點二】甲在警詢中的陳述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具有傳聞性質,要作為證明「乙有罪」的證據,必須檢驗是否符合刑訴第159-2條(或159-3)等傳聞例外規定。答題時務必這兩個層次(取證程序合法性、傳聞證據容許性)都要論述到。
小題 (二)
法院關於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之證據調查,應如何調查共同被告甲?(15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標準的『共同被告調查程序』考題。關鍵字是「共同被告」、「證據調查」。【核心爭點】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共同被告對其他被告而言,地位等同於「證人」。因此,法院在調查時必須踐行哪些程序保障乙的權利?第一,分離調查程序(刑訴§287-1, 287-2);第二,命甲具結(刑訴§186);第三,必須賦予乙對甲的交互詰問權(刑訴§166),保障其對質詰問權。把這三步寫清楚並引用法條,分數即可入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