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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甲基於對社會現況不滿等動機,某日夜間持爆裂物搭乘臺鐵電聯車途中加以引爆,造成附近乘客多人輕重傷,甲亦因操作不當致自己身受重傷,與其他受傷乘客一併被送醫急救。案發後,經警察機關調取車站監視器畫面,發覺甲、乙二人行跡可疑及乙趁隙逃離現場的跡證。遂依法詢問於醫院治療中之甲,並提示所調取之乙前科紀錄表之照片供甲指認,甲指稱乙係其認識多年的朋友,本件爆炸案是由乙所主謀策劃云云。案經檢察官依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共同被告甲、乙二人,被告乙於審判中主張其僅提供火藥給甲製作爆裂物並協助搬運而已,並非由其主謀策劃。試問: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依前科紀錄表之照片單一指認乙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明被告乙有罪之證據?(15 分) (二)法院關於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之證據調查,應如何調查共同被告甲?(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法院關於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之證據調查,應如何調查共同被告甲?(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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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標準的「共同被告調查程序」考題。在審題時,你應先抓出關鍵字「共同被告」與「證據調查」。 首先,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共同被告在其他被告的案件中,究竟處於何種訴訟地位?接著,在論述順序上,應先點出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的大前提,確立共同被告對其他被告而言,地位等同於「證人」。隨後,再依序開展法院必須踐行的三項程序以保障乙的權利:第一是分離調查程序;第二是命其具結;第三是賦予交互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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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法院於調查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之案件時,共同被告甲具備何種身分,以及法院應踐行何種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被告乙之詰問權。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被告甲於警詢中依前科紀錄表之照片單一指認乙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明被告乙有罪之證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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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刑事訴訟法證據章的經典雙重考點。當你看到題目出現「警詢中...指認」,就要立刻辨識出兩個層次的爭點: 首先是核心爭點一「取證程序合法性」:警察提示「單一照片」供指認,違反了實務上要求的「列隊指認或多張照片選擇指認」規範,此種「指認瑕疵」的法律效果為何?是無證據能力,還是需依刑訴第158-4條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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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警察提示單一前科照片供指認之瑕疵效力,以及共同被告於警詢中之陳述欲證明另一被告有罪時,是否受傳聞法則拘束及其例外規定之適用。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