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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駕駛小客車搭載女友乙於出遊途中,因違規超速遭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丙、丁開單告發,甲、乙心生不悅,遂以警察找碴為由,橫加阻攔,爭執中,甲出手毆打丙、丁致其二人臉部受傷。檢察官指定期日傳訊被告甲、乙,僅乙到庭應訊。檢察官對被告乙告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事項後,乙否認有毆打警察情事,並據供稱:「警察丙、丁是被甲毆打成傷的」等語。檢察官詢以所供是否屬實,乙答稱:「實在」,乃命乙供後具結。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甲、乙共同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嫌。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丙具狀向法院、丁具狀向檢察官,分別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均未逾告訴期間),檢察官就丁告訴部分,追加起訴甲涉犯傷害罪嫌,分案由同一審判庭審理。甲、乙於審判中,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自白認罪。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第一審法院對於甲傷害丙、丁部分,應如何審判?(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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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起訴不可分」與「追加起訴」之效力,以及「告訴」的合法性。你在審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甲一拳毆打丙、丁(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與兩個傷害罪,屬於想像競合的「單一案件」。接著,你要探討檢察官僅起訴妨害公務時,其效力是否及於傷害罪。在論述順序上,建議先點出單一案件與起訴不可分的法理,接著分別針對丙向「法院」提告、丁向「檢察官」提告並由檢察官「追加起訴」的情形,逐一說明法院應如何處理。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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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單一案件中,部分犯罪事實經起訴後,被害人始提出告訴,法院應如何審判;以及檢察官就單一案件之一部追加起訴之適法性與法院之處理方式。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就甲被訴之案件,乙於偵查中之上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其理由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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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共同被告之調查程序(證人身分轉換)」與「被告具結之效力」。 在辨識爭點時,你要先看出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乙,卻調查甲的犯罪事實,此時乙的實質身分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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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就甲被訴之案件,共同被告乙於偵查中未經證人身分轉換及合法具結程序所為之陳述,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二、法規範

📝 起訴不可分與追加起訴
💡 裁判上一罪為單一案件,適用起訴不可分,不許追加起訴。
比較維度 起訴不可分 (§267) VS 追加起訴 (§265)
適用對象 單一案件(裁判上一罪) —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程序行為 由法院依職權擴張審判 — 檢察官另行書面提出
法律效果 起訴效力之自然擴張 — 訴訟客體之新增加
💬單一案件僅能擴張審判,相牽連案件始得追加起訴。
🧠 記憶技巧:單一不可分,相牽方追加;競合一行為,擴張併審理。
⚠️ 常見陷阱:容易將想像競合(單一案件)誤認為相牽連案件而適用追加起訴,導致判決程序違法。
裁判上一罪 相牽連案件 訴訟客體之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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