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五、甲男、乙女為夫妻,長期與鄰居丙男不和,丙男因故與妻分居,某日丙男帶穿著清涼辣妹丁女散步,事為甲在路上看見拍照存證後,甲、乙即在茶餘飯後與鄰人閒談聊天時,四處宣揚丙男在外亂搞男女關係,經丙向甲、乙說明該女子為其堂妹後,甲、乙皆認係丙男狡辯。再將丙、丁照片加註「淫男慾女偷情大公開」後貼在網路散布。某日雙方在馬路相遇,丙要求甲從網路撤下圖貼,甲、乙則拒絕撤下圖貼,雙方爭執中,甲盛怒之下在當場打丙耳光,乙在旁亦當眾辱罵丙、丁為一對狗男女,甲、乙並共同向丙、丁稱:「再讓我們看到你們傷風敗俗行為,就小心點」,致丙、丁皆心生畏懼。丙乃提出私下錄得甲、乙上開言行之錄音帶及貼在網路之照片,告甲、乙共同妨害名譽及妨害自由。案經檢察官偵查時,甲、乙皆辯稱:「我們有照片為證並非不實,丙確有傷風敗俗行為,事關公共利益伊才如此作,不是侮辱,也非恐嚇,且丙私下錄音未取得法院監聽票應無證據能力」。嗣經檢察官說明丁女確為丙男堂妹後,乙才向丙道歉,但甲則始終不道歉,丙則向檢察官表示伊撤回對乙之全部告訴,但堅決告甲到底,試問: (一)甲、乙之行為各構成那些法條之罪名?(20 分) (二)甲、乙之行為,能否主張言論免責?法條及法理依據各為何?(25 分) (三)私人採證有無證據能力?理由為何?本件丙未取得法院監聽票,其私自取得之錄音,是否有證據能力?(20 分) (四)丙於偵查中撤回對乙之告訴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15 分)
五、甲男、乙女為夫妻,長期與鄰居丙男不和,丙男因故與妻分居,某日丙男帶穿著清涼辣妹丁女散步,事為甲在路上看見拍照存證後,甲、乙即在茶餘飯後與鄰人閒談聊天時,四處宣揚丙男在外亂搞男女關係,經丙向甲、乙說明該女子為其堂妹後,甲、乙皆認係丙男狡辯。再將丙、丁照片加註「淫男慾女偷情大公開」後貼在網路散布。某日雙方在馬路相遇,丙要求甲從網路撤下圖貼,甲、乙則拒絕撤下圖貼,雙方爭執中,甲盛怒之下在當場打丙耳光,乙在旁亦當眾辱罵丙、丁為一對狗男女,甲、乙並共同向丙、丁稱:「再讓我們看到你們傷風敗俗行為,就小心點」,致丙、丁皆心生畏懼。丙乃提出私下錄得甲、乙上開言行之錄音帶及貼在網路之照片,告甲、乙共同妨害名譽及妨害自由。案經檢察官偵查時,甲、乙皆辯稱:「我們有照片為證並非不實,丙確有傷風敗俗行為,事關公共利益伊才如此作,不是侮辱,也非恐嚇,且丙私下錄音未取得法院監聽票應無證據能力」。嗣經檢察官說明丁女確為丙男堂妹後,乙才向丙道歉,但甲則始終不道歉,丙則向檢察官表示伊撤回對乙之全部告訴,但堅決告甲到底,試問: (一)甲、乙之行為各構成那些法條之罪名?(20 分) (二)甲、乙之行為,能否主張言論免責?法條及法理依據各為何?(25 分) (三)私人採證有無證據能力?理由為何?本件丙未取得法院監聽票,其私自取得之錄音,是否有證據能力?(20 分) (四)丙於偵查中撤回對乙之告訴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之行為各構成那些法條之罪名?(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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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刑法分則的罪名大會串,要逐一對應行為與罪名,並區分甲、乙。
- 網路散布加註文字的照片:構成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甲乙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小題 (二)
甲、乙之行為,能否主張言論免責?法條及法理依據各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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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誹謗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言論免責),必須檢驗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性抗辯)與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並援引釋字第509號解釋(合理查證/真正惡意原則)。 【核心爭點】:甲乙辯稱「有照片為證並非不實...事關公共利益」。首先,丙丁是堂兄妹,甲乙所言並非真實。其次,縱使他們誤以為真,依釋字509號,必須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但題目指出「經丙說明該女子為其堂妹後,甲、乙皆認係丙男狡辯,再...貼在網路」,這顯示甲乙在未經合理查證且已知悉有相反事實的情況下,仍執意散布,具備「真正惡意」。再者,鄰居的感情生活屬「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故無法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免責。
小題 (三)
私人採證有無證據能力?理由為何?本件丙未取得法院監聽票,其私自取得之錄音,是否有證據能力?(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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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私人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甲乙抗辯「丙私下錄音未取得監聽票應無證據能力」。 【核心爭點】:首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票)是規範「國家機關」,私人不適用。其次,私人取證的證據能力,實務多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進而認為此種私人錄音具有證據能力。若涉及隱私權侵害,則依權衡理論判斷。本件丙錄音是在「馬路上雙方爭執中」,屬於公開場合,並非竊錄非公開活動(不構成刑法315-1),且丙為對話之一方,為保全證據(非不法目的),具有證據能力。
小題 (四)
丙於偵查中撤回對乙之告訴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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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刑訴第239條),必須「區分罪名」分別討論撤回告訴的效力。 【核心爭點】:丙撤回對乙的告訴。刑訴第239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