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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五、甲男、乙女為夫妻,長期與鄰居丙男不和,丙男因故與妻分居,某日丙男帶穿著清涼辣妹丁女散步,事為甲在路上看見拍照存證後,甲、乙即在茶餘飯後與鄰人閒談聊天時,四處宣揚丙男在外亂搞男女關係,經丙向甲、乙說明該女子為其堂妹後,甲、乙皆認係丙男狡辯。再將丙、丁照片加註「淫男慾女偷情大公開」後貼在網路散布。某日雙方在馬路相遇,丙要求甲從網路撤下圖貼,甲、乙則拒絕撤下圖貼,雙方爭執中,甲盛怒之下在當場打丙耳光,乙在旁亦當眾辱罵丙、丁為一對狗男女,甲、乙並共同向丙、丁稱:「再讓我們看到你們傷風敗俗行為,就小心點」,致丙、丁皆心生畏懼。丙乃提出私下錄得甲、乙上開言行之錄音帶及貼在網路之照片,告甲、乙共同妨害名譽及妨害自由。案經檢察官偵查時,甲、乙皆辯稱:「我們有照片為證並非不實,丙確有傷風敗俗行為,事關公共利益伊才如此作,不是侮辱,也非恐嚇,且丙私下錄音未取得法院監聽票應無證據能力」。嗣經檢察官說明丁女確為丙男堂妹後,乙才向丙道歉,但甲則始終不道歉,丙則向檢察官表示伊撤回對乙之全部告訴,但堅決告甲到底,試問: (一)甲、乙之行為各構成那些法條之罪名?(20 分) (二)甲、乙之行為,能否主張言論免責?法條及法理依據各為何?(25 分) (三)私人採證有無證據能力?理由為何?本件丙未取得法院監聽票,其私自取得之錄音,是否有證據能力?(20 分) (四)丙於偵查中撤回對乙之告訴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之行為各構成那些法條之罪名?(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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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標準的刑法分則「罪名大會串」題型。面對這種題目,你的核心任務是「按時序」與「行為主體」,逐一檢驗甲、乙二人各自的行為對應到哪些刑法分則罪名。在考場上,論述順序務必跟著題目給的事實發展走,並將甲、乙的行為分開或合併討論清楚,層次才會分明。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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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於網路散布加註文字照片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共同正犯 (一)爭點:甲、乙於網路散布圖文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二)法規範: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圖畫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加重誹謗罪。

小題 (二)

甲、乙之行為,能否主張言論免責?法條及法理依據各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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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誹謗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言論免責),必須檢驗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性抗辯)與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並援引釋字第509號解釋(合理查證/真正惡意原則)。 【核心爭點】:甲乙辯稱「有照片為證並非不實...事關公共利益」。首先,丙丁是堂兄妹,甲乙所言並非真實。其次,縱使他們誤以為真,依釋字509號,必須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但題目指出「經丙說明該女子為其堂妹後,甲、乙皆認係丙男狡辯,再...貼在網路」,這顯示甲乙在未經合理查證且已知悉有相反事實的情況下,仍執意散布,具備「真正惡意」。再者,鄰居的感情生活屬「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故無法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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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甲、乙散布誹謗言論,得否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或釋字第509號解釋阻卻違法而免責。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三)

私人採證有無證據能力?理由為何?本件丙未取得法院監聽票,其私自取得之錄音,是否有證據能力?(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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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私人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作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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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私人未取得監聽票私下錄音是否構成違法取證,及其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二、法規範

小題 (四)

丙於偵查中撤回對乙之告訴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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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這類混合多個犯罪行為的題目時,你必須先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適用。論述順序上,必須先在腦中把「罪名」與「行為人」拆解開來,接著依序檢驗兩個要件:第一,該罪名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第二,甲與乙在該罪中是否為「共犯」?依據這兩個標準,將題目中的四個犯罪行為分別涵攝,就能得出檢察官應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的結論。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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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於偵查中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應如何依各罪名是否為告訴乃論及共犯關係,決定對甲、乙之處分。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