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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明知乙向丙購買海洛因供己施用,竟具狀向檢察官告發乙於 A 時、地販賣海洛因予丙。偵查中,甲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目睹乙於 A 時、地販賣海洛因予丙。檢察官以乙涉嫌販賣海洛因予丙提起公訴後,第一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向受命法官稱:「我痛恨跑法院,審判期日不想再來。」受命法官當場徵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同意,命甲以證人身分具結後,甲仍為同上之證言。乙不服第一審論處其販賣海洛因罪刑之判決,提起上訴。甲於第二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到庭,具結後再為同上證言。嗣因乙提出甲涉嫌誣告、偽證之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向甲提示相關證據並稱:若於乙販賣毒品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得依刑法第 172 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否則,將以偽證、誣告罪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甲認檢察官已掌握相關證據,乃於第二次審判期日到場,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乙為供己施用而向丙購買海洛因」。乙經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執甲先後陳述及證言,以甲涉誣告、偽證罪嫌,提起公訴。甲在誣告等案件審理時辯稱,因受檢察官以重刑相脅,並以刑法第 172 條減刑規定勸誘,始為不實陳述,該部分陳述,非出於任意性,應予排除。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二)

甲先後在偵查、審判中具結後所為虛偽陳述,其罪數?(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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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偽證罪之罪數認定(接續犯 vs 數罪併罰)。 在作答時,你要先辨識出犯罪事實與核心爭點。首先確認甲成立偽證罪的次數:甲先後在偵查中、第二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具結後為虛偽陳述(第一審準備程序不構成偽證,故排除)。接著帶出核心爭點:同一案件中,於不同訴訟階段先後多次偽證,究竟是數罪還是單一行為(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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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於同一毒品案件之偵查與審判程序中,先後多次具結並為虛偽陳述,應論以數罪併罰抑或接續犯之一罪。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第一審於準備程序訊問甲是否合法?甲在第一審準備程序所為虛偽陳述,是否成立偽證罪?(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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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本題時,你首先要辨識出兩大核心爭點:一是「準備程序訊問證人的合法性」,二是「違法程序中具結的效力」。論述順序上,必須先處理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確立程序違法後,再進入實體法(刑法)探討偽證罪的成立與否。核心爭點在於甲的拒絕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例外,以及程序違法對具結效力的連動影響。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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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僅因證人主觀意願而進行訊問是否合法,以及證人於該程序具結並為虛偽陳述,是否成立偽證罪。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甲之誣告、偽證,二罪間關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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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驗「誣告罪」與「偽證罪」之競合關係。當你看到題目中同一人對同一案件「先誣告、後偽證」時,就要立刻意識到這是實務上常見的競合爭點。 在論述順序上,建議你先分別點出甲具狀告發成立誣告罪,以及後續在偵查與審判中具結作證成立偽證罪。接著,帶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說明兩罪侵害的國家法益均為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偽證行為只是原誣告行為的延續或確保行為。最後得出結論,兩罪具備法條競合(吸收關係)或不罰之後行為,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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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先具狀誣告乙,復於偵審程序中作偽證,兩罪間應如何競合。 二、法規範

小題 (四)

甲辯稱其在乙涉嫌毒品案件第二審第二次作證時之陳述,因係受檢察官以重刑相脅,並以刑法第 172 條減刑規定勸誘,始為不實陳述,該部分陳述,非出於任意性,應予排除。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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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你對刑事訴訟法上「自白任意性(不正訊問)」及「證人陳述之任意性」的理解。 首先,你要辨識出核心爭點:檢察官於偵查中對甲說「若自白可依刑法第172條減免,否則起訴求處重刑」,這句話是否構成不正訊問(脅迫、利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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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檢察官向甲說明若自白得依刑法第172條減免其刑,否則將求處重刑,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上之「脅迫、利誘」等不正訊問方法,進而影響甲陳述之任意性,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

小題 (五)

甲有無刑法第 172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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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你對刑法第172條自白減免其刑適用要件的掌握。 在作答時,首先要辨識出兩大核心爭點:第一,甲在第二審第二次審判期日證稱「乙為供己施用而向丙購買」,是否構成「自白」?第二,甲改口的時點是否符合「裁判確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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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於他人(乙)之案件中改口陳述真實,是否符合刑法第172條誣告、偽證罪「自白」之要件,且時點是否符合「裁判確定前」,而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