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題
甲在夜市購得金屬製,幾可亂真之玩具槍一支(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枝,但可將人敲擊成傷),即與友人乙謀議持該玩具槍為犯罪工具,二人持上開玩具槍,在偏僻之巷道尋找目標時,適遇丙路過,甲即持該玩具槍指向丙,命丙交出財物,丙誤為真槍,不敢輕舉妄動,任由乙取走其皮包,內有現金、名片等物。甲、乙從名片上得知丙係某知名公司董事長,家境富有,二人意猶未足,竟共同將丙強行押走,再依名片上電話號碼,打電話向其家人稱:「丙在我手上,拿 500 萬元來,我就放人。」惟甲、乙獲知丙之家人已報警處理,恐被查獲,不得已將丙釋放,致未得款,僅朋分皮包內之現金,各自離去。其後,乙意外發現丙之皮包內尚有一張提款卡,附有密碼,乃持該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僅能提領 2 萬元,乙先後鍵入五次密碼,將該帳戶之存款全部提清,共領得 10 萬元,嗣經警察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查知係乙所為,經合法拘提後,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具結證稱:「我雖然有參與犯罪,但乙籌劃一切犯罪計畫,我是畏懼他的壓力,才參與的」。檢察官依相關法律,將甲、乙二人合併起訴。在二人之合併審判程序中,法官為調查甲之案件,逕以乙為證人,乙具結證稱:「甲是本案的主謀者,是他提議犯罪,我才參與的。」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在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得成為審判中不利甲之證據?(20 分) (二)法院命乙為證人及具結之程序,是否合法?(20 分) (三)甲、乙取得丙之財物及向丙之家人索款部分,應如何論處?(20 分) (四)甲、乙主張已將丙釋放,請求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10 分) (五)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10 分)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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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與調查程序」。核心爭點:在甲、乙合併審判的程序中,法院能不能直接把乙當成證人來對付甲?需要踐行什麼程序? 思考順序:引出釋字第582號解釋。共同被告對其他被告而言,就是證人。必須踐行「分離調查程序」、「轉換為證人身分」、「告知拒絕證言權」並「具結」。涵攝時檢查法院是否照做。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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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質被告(蓄意規避緘默權保障)」的爭點。核心爭點:檢察官把明明是共犯(嫌疑人)的甲,用「證人」身分傳喚,甲在具結下講出的話(等於自白),能不能用來定甲自己的罪? 思考順序:先說明刑訴§95被告權利告知義務。再點出實務上稱為「蓄意以證人身分傳喚實質被告」之脫法行為。最後依實務見解(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決定該自白之證據能力。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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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體法上「加重強盜」與「擄人勒贖」的認定與競合。核心爭點:(1) 金屬玩具槍可將人敲擊成傷,是否為凶器?(2) 甲持假槍指丙,使丙不敢輕舉妄動任由取走皮包,是強盜還是恐嚇取財?(3) 得知有錢後「意猶未足」押走勒贖,是兩罪還是一罪? 思考順序:論述攜帶凶器強盜罪(§330)既遂。接著論述擄人勒贖罪(§347)既遂(注意:釋放未取得贖款仍是既遂,只是得減輕)。最後論述兩罪犯意各別(意猶未足),應數罪併罰。
小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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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單純測驗擄人勒贖罪的「未經取贖而釋放」減輕事由。核心爭點:因為「怕被抓」才釋放,能適用寬典嗎? 思考順序:引出刑法§347第5項。說明該規定的立法目的(鼓勵釋放人質),不問釋放的動機為何(就算是被迫或怕被抓),只要在取贖前將人安全釋放,就有適用。注意:101年當時的法條是「減輕其刑」(現行法為得減輕其刑,但這裡依當時法作答尤佳,或指出修法沿革)。
小題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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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及「罪數問題」。核心爭點:(1) 拿強盜來的提款卡去ATM領錢,是什麼罪?(2) 領了5次(每次2萬,共10萬),是5罪還是1罪? 思考順序:首先定性為刑法§339-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接著討論乙「先後鍵入五次」提款的罪數評價(接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