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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 題組:
甲明知乙向丙購買海洛因供己施用,竟具狀向檢察官告發乙於 A 時、地販賣海洛因予丙。偵查中,甲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目睹乙於 A 時、地販賣海洛因予丙。檢察官以乙涉嫌販賣海洛因予丙提起公訴後,第一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向受命法官稱:「我痛恨跑法院,審判期日不想再來。」受命法官當場徵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同意,命甲以證人身分具結後,甲仍為同上之證言。乙不服第一審論處其販賣海洛因罪刑之判決,提起上訴。甲於第二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到庭,具結後再為同上證言。嗣因乙提出甲涉嫌誣告、偽證之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向甲提示相關證據並稱:若於乙販賣毒品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得依刑法第 172 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否則,將以偽證、誣告罪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甲認檢察官已掌握相關證據,乃於第二次審判期日到場,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乙為供己施用而向丙購買海洛因」。乙經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執甲先後陳述及證言,以甲涉誣告、偽證罪嫌,提起公訴。甲在誣告等案件審理時辯稱,因受檢察官以重刑相脅,並以刑法第 172 條減刑規定勸誘,始為不實陳述,該部分陳述,非出於任意性,應予排除。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四)

甲辯稱其在乙涉嫌毒品案件第二審第二次作證時之陳述,因係受檢察官以重刑相脅,並以刑法第 172 條減刑規定勸誘,始為不實陳述,該部分陳述,非出於任意性,應予排除。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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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上「自白任意性(不正訊問)」及「證人陳述之任意性」的爭點。

  1. 事實:檢察官於偵查中對甲說「若自白可依刑法第172條減免,否則起訴求處重刑」。甲因此於二審第二次作證時改口證稱「乙供己施用(說實話)」。甲事後辯稱受脅迫與利誘,該證言無任意性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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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檢察官向甲說明「若自白得依刑法第172條減免其刑,否則將求處重刑」,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上之「脅迫、利誘」等不正訊問方法,進而影響甲陳述之任意性。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第一審於準備程序訊問甲是否合法?甲在第一審準備程序所為虛偽陳述,是否成立偽證罪?(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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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準備程序訊問證人之合法性」及「非合法程序具結之偽證罪成立與否」。

  1. 準備程序訊問甲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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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僅因證人表示不想再來,即進行訊問是否合法;若程序違法,證人於該違法程序中具結並為虛偽陳述,是否該當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甲先後在偵查、審判中具結後所為虛偽陳述,其罪數?(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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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偽證罪之罪數認定(接續犯 vs 數罪併罰)。

  1. 犯罪事實:甲先後在偵查中、第二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具結後為虛偽陳述(第一審準備程序不構成偽證,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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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甲於同一毒品案件之偵查與審判程序中,先後多次具結並為虛偽陳述,應論以數罪併罰抑或接續犯之一罪。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甲之誣告、偽證,二罪間關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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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誣告罪與偽證罪之競合關係。

  1. 犯罪事實:甲先具狀誣告乙販賣毒品,隨後在該案偵查及審判中作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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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甲為達成陷害乙之目的,先具狀告發(誣告)後,復於偵審程序中擔任證人作偽證,兩罪間應如何競合。 【法條依據】

小題 (五)

甲有無刑法第 172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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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刑法第172條自白減免其刑之適用要件。

  1. 法條要件:刑法第172條規定,犯偽證或誣告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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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甲於他人(乙)之案件中改口陳述真實,是否符合刑法第172條誣告、偽證罪「自白」之要件,且時點是否符合「裁判確定前」。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