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二、警察 A 某日於臨檢時,查獲甲在其機車置物箱內放有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A 逮捕甲並將其帶回警局,在踐行告知義務後,開始對甲進行詢問。由於甲 know 若供出毒品來源,並因此查到其他正犯時,將有機會獲得減刑的寬典,故主動向 A 供稱之前均向乙購買安非他命。A 進一步勸說甲配合將乙引出,並取得甲之同意。甲在 A 的指示下打電話給乙,並向乙偽稱之前買的安非他命已吸食完備,所以要再買新的施用。乙表示手上只有供自己吸食的 5 小包,甲在 A 不斷使眼色比手畫腳之下,誆稱現在急需解癮,所以願意出 10 倍價格購買乙手上的所有毒品。乙受到利誘,於是和甲談妥價格,並約好 2 小時後交貨。2 小時後,乙帶著毒品到了交貨地點,正準備交貨給甲時,隨即被已經埋伏在一旁的 A 率隊逮捕,A 並扣押乙身上所帶的所有毒品。全案移送給檢察官 B 進行偵辦。B 在訊問乙時,由於乙不發一語,故再次以證人身分傳喚甲。B 告知甲得拒絕證言後,要求甲具結作證之前和乙買毒品的經過,但並沒有給乙詰問甲的機會。甲在了解自己有拒絕證言權後,仍再次詳細陳述之前向乙購買安非他命的經過。最後 B 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乙。由於 B 在調查證據後,認為甲另有販賣安非他命,故以另案起訴甲。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二)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三)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二、警察 A 某日於臨檢時,查獲甲在其機車置物箱內放有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A 逮捕甲並將其帶回警局,在踐行告知義務後,開始對甲進行詢問。由於甲 know 若供出毒品來源,並因此查到其他正犯時,將有機會獲得減刑的寬典,故主動向 A 供稱之前均向乙購買安非他命。A 進一步勸說甲配合將乙引出,並取得甲之同意。甲在 A 的指示下打電話給乙,並向乙偽稱之前買的安非他命已吸食完備,所以要再買新的施用。乙表示手上只有供自己吸食的 5 小包,甲在 A 不斷使眼色比手畫腳之下,誆稱現在急需解癮,所以願意出 10 倍價格購買乙手上的所有毒品。乙受到利誘,於是和甲談妥價格,並約好 2 小時後交貨。2 小時後,乙帶著毒品到了交貨地點,正準備交貨給甲時,隨即被已經埋伏在一旁的 A 率隊逮捕,A 並扣押乙身上所帶的所有毒品。全案移送給檢察官 B 進行偵辦。B 在訊問乙時,由於乙不發一語,故再次以證人身分傳喚甲。B 告知甲得拒絕證言後,要求甲具結作證之前和乙買毒品的經過,但並沒有給乙詰問甲的機會。甲在了解自己有拒絕證言權後,仍再次詳細陳述之前向乙購買安非他命的經過。最後 B 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乙。由於 B 在調查證據後,認為甲另有販賣安非他命,故以另案起訴甲。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二)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三)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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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老師。這題是刑事訴訟法非常經典的「誘捕偵查」考題,佔分35分。看到「警方挑唆犯罪」,你的警報器就要響起:這是考『陷害教唆』還是『釣魚偵查』? 🎯 思考導航步驟:
小題 (一)
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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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但容易誤判結論的「不自證己罪特權、拒絕證言權與被告對質詰問權衝突」問題。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不要被後面陷害教唆、監聽等事實干擾;本小題焦點在於:甲在審判中面對乙之辯護人 X 針對其先前不利乙陳述所為詰問時,能否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
- 第一層爭點:甲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拒絕證言權基礎?甲若陳述自己向乙購買、持有、施用安非他命,甚至與其另案販賣安非他命有關之事實,客觀上可能使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故原則上有第181條基礎。
小題 (三)
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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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我們來拆解這道題目。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非常經典且深具憲法意識的考點:「合法監聽」撞上「律師—當事人秘密自由溝通權」。
-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國家誘捕偵查界限
💡 判斷國家誘捕是否違法及其證據能力之排除效果。
| 比較維度 | 釣魚偵查 (合法誘捕) | VS | 陷害教唆 (違法誘捕) |
|---|---|---|---|
| 犯意來源 | 行為人原已具備 | — | 由偵查機關誘發 |
| 手段性質 | 單純提供犯罪機會 | — | 施以高額利誘或壓力 |
| 證據能力 | 依第158-4條權衡 | — | 絕對無證據能力 |
💬區別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原具犯意」及國家手段是否「創造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