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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司律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二、警察 A 某日於臨檢時,查獲甲在其機車置物箱內放有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A 逮捕甲並將其帶回警局,在踐行告知義務後,開始對甲進行詢問。由於甲 know 若供出毒品來源,並因此查到其他正犯時,將有機會獲得減刑的寬典,故主動向 A 供稱之前均向乙購買安非他命。A 進一步勸說甲配合將乙引出,並取得甲之同意。甲在 A 的指示下打電話給乙,並向乙偽稱之前買的安非他命已吸食完備,所以要再買新的施用。乙表示手上只有供自己吸食的 5 小包,甲在 A 不斷使眼色比手畫腳之下,誆稱現在急需解癮,所以願意出 10 倍價格購買乙手上的所有毒品。乙受到利誘,於是和甲談妥價格,並約好 2 小時後交貨。2 小時後,乙帶著毒品到了交貨地點,正準備交貨給甲時,隨即被已經埋伏在一旁的 A 率隊逮捕,A 並扣押乙身上所帶的所有毒品。全案移送給檢察官 B 進行偵辦。B 在訊問乙時,由於乙不發一語,故再次以證人身分傳喚甲。B 告知甲得拒絕證言後,要求甲具結作證之前和乙買毒品的經過,但並沒有給乙詰問甲的機會。甲在了解自己有拒絕證言權後,仍再次詳細陳述之前向乙購買安非他命的經過。最後 B 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乙。由於 B 在調查證據後,認為甲另有販賣安非他命,故以另案起訴甲。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二)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三)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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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老師。這題是刑事訴訟法非常經典的「誘捕偵查」考題。看到「警方挑唆犯罪」,你的警報器就要響起:這是考「陷害教唆」還是「釣魚偵查」? 首先,你要學會辨識爭點並安排論述順序。本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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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警察A指示甲以10倍價格向乙購買毒品之行為,究屬合法之釣魚偵查或違法之陷害教唆,以及進而於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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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但容易誤判結論的「不自證己罪特權、拒絕證言權與被告對質詰問權衝突」問題。看到這題,你首先要冷靜,不要被後面陷害教唆、監聽等事實干擾;本小題焦點在於:甲在審判中面對乙之辯護人 X 針對其先前不利乙陳述所為詰問時,能否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 在論述順序上,你可以將爭點分為三個層次來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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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於審判中面對乙之辯護人詰問其先前於偵查中不利乙之陳述時,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主張拒絕證言權,抑或應類推適用同法第181條之1而不得拒絕證言,即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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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我們來拆解這道題目。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非常經典且深具憲法意識的考點:「合法監聽」撞上「律師—當事人秘密自由溝通權」。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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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偵查機關合法通訊監察偶然取得犯罪嫌疑人與律師間就本案防禦所為之秘密溝通內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二、法規範

📝 國家誘捕偵查界限
💡 判斷國家誘捕是否違法及其證據能力之排除效果。
比較維度 釣魚偵查 (合法誘捕) VS 陷害教唆 (違法誘捕)
犯意來源 行為人原已具備 — 由偵查機關誘發
手段性質 單純提供犯罪機會 — 施以高額利誘或壓力
證據能力 依第158-4條權衡 — 絕對無證據能力
💬區別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原具犯意」及國家手段是否「創造犯罪」。
🧠 記憶技巧:原具犯意叫釣魚,國家誘發叫陷害;釣魚權衡有能力,陷害絕對沒證據。
⚠️ 常見陷阱:混淆『持有』與『販賣』犯意(原持有者不代表有販賣意圖),或對陷害教唆錯誤使用158-4進行利益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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