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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 題組:
公務員甲與非公務員乙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 90 年至 93 年間,由甲分次將其職務上蒐集公務上應保密的重要資料交給乙,攜至日本交付某外國官員以取得酬金,乙連續 4 次到日本交付該外國官員重要資料,內容包括我國參加國際組織的政策及策略書、外交預算、駐外使館發送加密的電報等,甲、乙共獲得酬金新臺幣四百萬元,嗣於 99 年 5 月經檢舉而查獲上情。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承上題,法院審理時,對共同被告甲、乙二人,應如何調查證據?(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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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共同被告之調查程序」。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憲法與刑訴交錯爭點。

  1. 核心爭點:共同被告在法庭上的地位為何?如何保障另一名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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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共同被告(乙)之供述欲作為不利於另一共同被告(甲)之證據時,法院於審判程序中應如何踐行合法之證據調查程序,以保障甲之訴訟防禦權與對質詰問權。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甲、乙二人所為,是犯何罪名?(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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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之競合,以及身分犯與非身分犯之共同正犯問題。

  1. 核心爭點:公務員將外交機密交給非公務員,再轉交外國官員換取酬金,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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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公務員甲洩漏非國防機密並收受酬金之行為定性,以及非公務員乙共同參與該行為之共犯罪責。 【法條依據與涵攝】

小題 (二)

承上題,法院判決時,就所構成相關罪名應如何適用法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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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新舊法比較(刑法第2條)」以及「罪數競合」。

  1. 核心爭點:犯罪行為發生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裁判時為查獲後(99年之後)。刑法於94年大幅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了「連續犯」與「牽連犯」。必須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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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甲、乙之行為發生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法院判決時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廢除連續犯與牽連犯,法院應如何為新舊法比較及罪數宣告,並考量無身分者之減刑事由。 【法條依據與法律適用】

小題 (三)

乙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對上開犯行自白不諱,且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本案是甲主動找我作的,我為貪得優厚的酬金而答應代為處理,現在感到非常後悔,請給予自新的機會」,但甲自警詢至檢察官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檢察官仍起訴甲、乙二人犯有上開罪嫌,法院審判時,乙之警詢筆錄及偵查筆錄得否作為被告甲有罪的唯一證據?(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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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之「共犯自白補強法則」。

  1. 核心爭點:共同被告乙之自白,能否作為認定被告甲有罪的「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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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共同被告(共犯)乙於偵查中之自白與指述,是否得作為認定另一共同被告甲有罪之唯一證據?此涉及刑事訴訟法上之「共犯自白補強法則」。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