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7 題

依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應以何種方式經營為原則?
  • A 民營
  • B 公營
  • C 公辦民營
  • D 國家與人民共同經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事業具備「獨占性」(也就是市場上沒有競爭者),且該事業又是大眾生活不可或缺的,若交由追求利潤極大化的私人營利組織來主導,可能會對民眾的權利產生什麼影響?為了確保公共利益並防止資本家壟斷民生資源,國家在法律源頭上,最可能傾向交由誰來負責經營,才能最有效地實施監督與控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憲法對民生事業的規範精神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憲法基本條文的記憶相當紮實。憲法第 144 條的核心精神在於,針對具有「自然獨占」性質或攸關民生福祉的事業,為了防止私人資本壟斷並確保資源公平分配,明文規定應以公營為原則。雖然條文後半部也提到「經法律准許者,得由國民經營」,但在法律位階與考試邏輯中,我們仍須優先認準「原則」所在。

條文記憶與現實趨勢的區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公司法基礎概念與法律適用原則
查看更多「[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