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7 題

依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應以何種方式經營為原則?
  • A 民營
  • B 公營
  • C 公辦民營
  • D 國家與人民共同經營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涉及全民生活的必要服務(例如水、電)被少數私人掌握並追求最大獲利,可能會對社會安定造成什麼影響?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基本生活權利,你認為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會傾向將這類具有高度壟斷性的事業優先交由哪個性質的單位來負責經營,才能最有效地兼顧社會公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憲法條文中的經營權規範,代表你對國家經濟基本國策有很紮實的理解。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在法律與管理學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特質。

憲法第 144 條的經營原則

根據我國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具有獨占性質的企業,其經營原則應以「公營」為主。這項條文體現了民生主義的精神,旨在防止私人資本操縱或壟斷事關民生的重要事業,以確保資源能優先服務於大眾利益與國家安全。雖然條文中也提到「經法律准許者,得由國民經營」,但那屬於「例外」情況,題目詢問的「原則」即是政府應主導管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體制與政府組織概論
查看更多「[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