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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7 題

According to Article 86, Paragraph 2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qualifications for professional occupations shall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examinations administered by the Examination Yuan. This article most likely involves:
  • A the people’s right to work
  • B the people’s right of election
  • C the people’s right of property
  • D the people’s right to engage in public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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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法律規定,你必須先通過特定學力或能力的檢核,才能合法地在社會上提供勞務以換取報酬、維持生計,這種對「准許你進入某個經濟領域工作」的規範,主要是在調整你憲法上的哪一種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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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與肯定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與基本權保障的關聯,代表你對憲法第 86 條與基本權利體系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需經考試院考選。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04 號、第 655 號等解釋,國家透過考試制度確認專業能力,實質上是在規範國民選擇職業的門檻與執行職業的條件。這直接涉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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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技人員考試與工作權
💡 專門職業人員資格考試屬工作權中對「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限制。
比較維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VS 公務人員
保障權利 憲法第15條工作權 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
考試目的 取得執業證照/資格 取得官等/職務身分
法源依據 憲法第86條第2款 憲法第86條第1款
💬專技人員涉及私人職業之選擇自由,公務員涉及參與國家公共事務。
🧠 記憶技巧:專技考八六,證照保健康;主觀選職業,不屬服公職。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應考試服公職」。應注意專技人員(醫師律師)僅取得「執業資格」屬工作權,而非取得「官職身分」屬服公職權。
職業自由三階論 法律保留原則 應考試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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