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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5 題
機關為辦理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之巨額勞務採購,預算金額 6000 萬元(無後續擴充),履約期限為 3 年,每年均為 2000 萬元,除有特殊情形外,得訂定特定資格之實收資本額上限為何?
- A 200 萬元
- B 600 萬元
- C 800 萬元
- D 2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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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長達三年的合約,其工作內容每年都高度重複且主要是支付薪資勞力時,若我們堅持用「三年的總金額」來要求投標廠商的財力水準,對於那些有能力完成每年交辦任務的專業廠商來說,是否會構成不合理的門檻?在法律設計上,應該如何調整計算基準,才能既確保廠商有履約能力,又不至於排除掉規模適中的專業勞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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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若規定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同時該條文亦明定,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本題中,機關辦理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之巨額勞務採購,履約期限為3年(已逾一年),故必須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2000萬元來訂定資格條件。將第一年預算金額2000萬元依照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十分之一的規定進行計算,機關得訂定特定資格之實收資本額上限為200萬元,故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