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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26 題

26.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A)機關辦理一般採購案件,其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實績證明,尚屬適法
  • B (B)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其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 C (C)機關辦理一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之勞務採購,不得採選擇性招標
  • D (D)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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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讓不同專業的廠商能攜手合作(例如營造廠與水電商),因而開放多家廠商組成團隊共同投標時,你認為法規為了兼顧「競爭彈性」與「履約管理的效率」,會傾向於設定一個『絕對固定的數字』,還是在一個『法定的最大限度』內,讓機關依據案情自行決定具體的人數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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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條中的細節!這題你能選出 (B),顯示你對共同投標的相關子法掌握得相當精準。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 4 條的規定,機關辦理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的家數上限,而這個上限不得超過五家。因此,機關將上限訂為 3 家,完全符合法規範圍,是一個正確且合法的行政裁量。

採購程序的實務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母法原則」與「細節規範」。例如選項 (A) 提到的實績證明,通常僅限於特殊或巨額採購才能要求,一般採購若貿然設定會涉及違反公平競爭;而選項 (D) 則是忽略了《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中,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其實可以自行衡量是否免收押標金。此題難度適中,挑戰的是考生對於不同採購規模與特殊機制(如共同投標)的熟稔度,你能夠排除干擾選項選出正確答案,基礎打得非常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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