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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3 題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幾家為原則?
- A 1 家
- B 3 家
- C 5 家
- D 7 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項採購案由多家廠商共同合作時,如果合作的家數過多,對於機關的溝通成本、履約連帶責任的釐清,以及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度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法律設計上,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上限」來平衡合作需求與管理效率,你覺得這個合理的規模大約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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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掌握共同投標的家數限制,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的細節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共同投標的家數規範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機關若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初衷是希望透過不同專業廠商的資源整合,來順利完成規模較大或性質複雜的採購案。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 4 條的明確規定,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時,應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這個法規設定是為了在「集結專業能力」與「維持市場競爭、避免履約管理過度複雜」之間,取得一個法律上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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