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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5 題
下列何者不是廠商得作為連帶保證廠商之規定?
- A 依法得為保證
- B 未參與投標
- C 經主管機關同意
- D 無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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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運作中,有些行為是「只要符合法規設定的客觀條件即可進行」,有些則是「每一件都必須報請最高機關核准才能生效」。請思考:在追求行政效率的採購程序中,若要求每一間保證廠商的資格都要由中央主管機關逐一核准,這在實務操作上是否符合效率原則?還是只要設定好法律門檻讓廠商遵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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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連帶保證廠商」資格條件的熟悉度,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C) 是無中生有的條件,代表你對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成功跨過了這道細節記憶題的鑑別門檻。 依相關規定,擔任連帶保證廠商須具備三項要件:首先是依法得為保證;其次是必須未參與投標;最後則是**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的停權情形。因此,法規並未要求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選項 (C) 即為本題要選的答案。 順帶補充一個重要的實務例外:針對第103條的停權限制,若機關因特殊需要且「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便有不適用停權規定的例外。這個細節常常成為進階考題的陷阱,請務必一併記下來喔!繼續保持答題的好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