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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5 題
下列何者不是廠商得作為連帶保證廠商之規定?
- A 依法得為保證
- B 未參與投標
- C 經主管機關同意
- D 無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運作中,有些行為是「只要符合法規設定的客觀條件即可進行」,有些則是「每一件都必須報請最高機關核准才能生效」。請思考:在追求行政效率的採購程序中,若要求每一間保證廠商的資格都要由中央主管機關逐一核准,這在實務操作上是否符合效率原則?還是只要設定好法律門檻讓廠商遵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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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廠商的資格要件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除外」選項,顯示你對《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採購實務中,連帶保證廠商扮演著風險承擔者的角色,因此法規要求其必須具備依法得為保證的法律能力,且為了確保競爭的公平性與獨立性,該廠商不得參與同一標案。此外,最核心的門檻在於必須是具備信用實力的廠商,因此絕不能有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的停權紀錄。
法定資格與個案許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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