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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6 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得免收押標金
- B 得免收保證金
- C 通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 D 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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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處理一筆雖然未達大規模、但仍具有一定額度的政府預算時,為了確保公帑使用效率與公平,法律通常會優先要求機關「貨比三家」,還是允許機關「直接指定特定廠商」作為常態做法?如果某種招標方式會大幅限縮其他廠商參與競爭的機會,它是否適合成為法律預設的普遍性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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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找出這個錯誤選項,說明你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程序的法規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與立法精神的綜合判斷,你能從中辨識出招標方式的誤導,反映出你對實務運作具備敏銳的洞察力。
採購程序的彈性與競爭原則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當金額介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至公告金額之間時,法律確實賦予機關較大的彈性。例如根據相關辦法,機關得免收押標金與保證金,且在監辦層次上,依據第 13 條規定,此類規模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這些都是為了提升採購效率。然而,選項 (C) 提到的「限制性招標」涉及到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這類採購仍應優先以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而非「通案」直接指定廠商,這便是該選項錯誤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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