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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規定公告金額以上得選用之招標方式?
- A 選擇性招標
- B 公開評選
- C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D 公開招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花費「鉅額公帑」與「微小金額」進行採購時,法律對程序嚴謹度(如作業時間長短、公告透明度)的要求會是一樣的嗎?如果有一種程序被設計成能讓機關『更快速、簡便』地取得廠商報價,這種程序通常會被允許用在高價的大型採購案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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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選項中的文字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招標門檻的分類掌握得非常扎實。
招標方式與公告金額的法規關聯
在政府採購法體系中,當案件達「公告金額」以上時,法規要求較嚴謹的招標程序,依據第 18 條規定,主要包含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你所選的選項 (C)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法源依據是第 49 條,專門針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所設計的簡化程序。這兩者在法律適用範圍上有著截然不同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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