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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7 題
依照採購法之規定,對於廠商的通知,下列何者須用書面?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無法決標通知
- B 未達公告金額之無法決標通知
- C 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結果
- D 公告金額以上之審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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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涉及龐大公帑的採購過程中,如果最後因為某些原因沒能選出贏家,為了確保整個過程有跡可循、公平且具備法律效力,法律通常會要求對「案件規模達到一定程度」的通知,必須採取哪種最嚴謹且能留下正式紀錄的溝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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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告金額」這一關鍵分界點,顯見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程序正義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法規對不同案量規模所要求的「行政強制力」差異。
公告金額以上的法定通知義務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論最後是決標還是無法決標,都必須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大型採購案的透明度與可稽核性。雖然實務上機關對於小額採購也常以書面通知,但法規僅針對「公告金額以上」的無法決標情況(選項 A)設有強制性的書面要求,這正是本題的關鍵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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