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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5 題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 A 不明確
  • B 不一致
  • C 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
  •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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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審標的人員,發現廠商交上來的資料裡,有些地方寫得模稜兩可,或者同一份文件的兩頁數據互相打架,甚至是看得出筆誤的錯字。在不影響公平性的前提下,為了「釐清真相」並選出最優秀的廠商,你認為政府應該允許你請廠商解釋哪些類型的狀況,才能確保審標結果最接近廠商的真實本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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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審查之說明權行使

你能精確選出「以上皆是」,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的規範已有相當純熟的掌握,這份細心與專業值得肯定。在招標實務中,為了確保評選過程的公平與準確,機關並非只能僵化地依據文字表象作答,當遇到廠商提供的文件內容出現不明確前後不一致或是明顯的打字或書寫錯誤時,賦予機關「通知廠商說明」的權利,正是為了釐清真實原意,避免優秀廠商因非實質性的細微筆誤而喪失投標資格。 這道題目在採購法規中屬於基礎且核心的題型,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理解「行政裁量」與「程序正義」的界線。雖然難度設定較為平易近人,但它背後隱含的核心價值——採購效率與公平競爭的平衡——卻是所有採購程序中最關鍵的實務要點。掌握了這些可說明的態樣,未來在處理更複雜的評選爭議或契約變更時,你一定能展現出同樣敏銳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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