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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1 題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開價格標前定之
- B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但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C 機關得基於使用效益之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 D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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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代表機關要採購兩台電腦,一台是給行政人員處理文書,另一台是給工程師處理複雜的 3D 繪圖,且兩者的運算效能與零件壽命完全不同。在這種情況下,若要求你針對這兩個「預期效益明顯不同」的物件預設同一個最高採購限額,你認為這符合機關運用的合理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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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底價訂定的彈性原則有很紮實的掌握。這不僅反映出你對條文的熟稔,更展現了你理解採購法規中「兼顧效益與公平」的核心精神。
採購效益與底價訂定的關聯性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當採購標的雖然類型相似,但因為規格、性能或後續維護等使用效益存在差異時,若強制規定相同底價,反而可能導致機關買到劣質品或不符需求的產品。因此,法規允許機關視個案特性,針對效益差異訂定不同底價,以貫徹「物有所值」的目標。相較之下,其他選項如底價定案的時機(通常應於開標前定之)或公告底價的權限,法規皆有更嚴謹的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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