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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21 題
2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下列何者有誤?
- A (A)其公告須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 B (B)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後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 C (C)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不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 D (D)得於公告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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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政府已經依法公開徵求報價,但最後卻只有一兩家廠商投標。若法律強制規定每一次都要因為人數不足而撤案重來,對行政效率會有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否可能提供某種機制,讓機關在獲得首長核准後,能靈活調整後續的議價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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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這個法規中的常見陷阱,代表你對於「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中,其核心精神是為了在合法的框架下,同時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平競爭。
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彈性
這題的關鍵在於改採限制性招標的處理機制。根據法規第三條規定,當機關辦理第一次公開徵求,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其實可以在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逕改採限制性招標。因此,選項 (C) 斷然宣稱「不得」改採,顯然違背了法規賦予機關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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