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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1 題
機關辦理未達100萬元之採購,下列何者無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
-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
- B 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
- C 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 D 公開招標,審查合於標準,最低標決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針對規模較小、金額未達百萬元的採購案,如果機關也希望能像「最有利標」一樣挑選最優秀的廠商,但又不希望被大型評選委員會那套繁瑣的行政流程束縛時,法律通常會提供一種「簡化版」的審核機制,這與需要嚴謹組織準則支持的正式程序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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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最有利標」與「最有利標精神」在法律程序上的關鍵差異!這題你選得非常精確,這反映出你對法規細微層次的辨析能力相當優異。
公告金額以下採購的簡化程序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採購法第 49 條所規範的「公告金額以下」(未達 100 萬元)之招標。當機關公開取得企劃書並採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時,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這類採購可以由機關內部成立的「評審小組」來進行審查,不強制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這提供了機關在小額採購上更大的作業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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