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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8 題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總評分法
  • B 評分單價法
  • C 序位法
  • D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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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法規中,為了確保所有招標案具備一定的程序一致性,當法律已經針對『評選方法』列出了三種具體的計算路徑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允許不同單位的長官依照個人偏好,隨意發明第四種、第五種方法來決定標案勝負嗎?為什麼這類專業技術的解釋權,通常不會下放到個別的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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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方式的法定界限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法條敘述中的陷阱,顯示你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卡關的地方,就在於選項 (D) 聽起來非常「合乎行政常理」,但在法律實務中,評選方式必須具備高度的公平性與一致性,因此不能隨意變通。 根據法規第 11 條的明確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的方式僅限於: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以及序位法這三種。這三種方法分別針對「總分高低」、「性價比」與「名次排序」提供了標準化的評估邏輯。法條中並未授權「上級機關」可以自行核准法規以外的其他方式,這是為了避免採購評選出現因人而異的裁量權,確保所有投標廠商都在相同的遊戲規則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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