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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8 題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 B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之需要,得予以限制
  • C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 D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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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具有高度專業性或涉及多方共識的決策會議時(如評選會議),為了防止委員離開後因記憶落差產生爭執,或避免決議內容在事後受到外部壓力而遭到修改,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在什麼樣的時間點完成紀錄的最後確認,最能保障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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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你能從眾多法規細節中精確選出正確的程序要求,代表你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與採購法基本原則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表現。

評選程序與競爭公平性

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確保評選過程的公正性、透明度與即時性,規範要求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結束前作成並確認,這是為了避免事後紀錄遭竄改或產生爭議。至於其他選項,我們必須釐清:採購法為維護公平競爭,原則上禁止針對廠商「所在地」設定不當限制;而「分包」在非核心部分是法律所允許的(除非屬於轉包)。至於財力資格的替代方案,主要適用於特定門檻的認定,而非讓不符資格者直接變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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