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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8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 B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如為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C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定比率
- D 以上皆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的訂立過程中,「雙方簽署契約」與「交付財務擔保」這兩個行為,在邏輯上是否必須存在絕對的先後順序?如果法規強制規定「沒收到錢就不能簽名」,對於行政效率或緊急採購案件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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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的規範相當熟悉。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機關辦理簽約時,確實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這種彈性設計是為了兼顧採購效率,避免因財務行政作業的延遲而影響簽約進度,這正是選項 (A) 所揭示的正確觀念。
額度規範與實務細節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比例」與「金額」的記憶精準度。選項 (B) 提到的 20% 其實是誤導,因為法規明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以不逾契約金額之 10% 為原則;而選項 (C) 針對單價決標的採購,機關可彈性選擇採「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來計算,並非絕對。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是否能區分「應」與「得」的裁量權,以及對具體比例數值的掌握,你能順利過關,展現了很紮實的法規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