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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1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間
- B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履約保證金之發還不得少於 4 次
- C 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
- D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出席評選會議,得在機關同意下委由代理人出席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政府機關為了一個高度專業的標案,特別邀請了一位頂尖專家參與決策。若該專家因故無法出席,卻隨意找了一位代理人代為行使評分權力,你認為這種做法對於其他投標廠商的公平性,以及評選結果的權威性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這種涉及「個人專業判斷」的職務,是否具備可以隨意替換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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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中「評選機制」的嚴謹性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在政府採購法的實務中,採購評選委員會的委員是基於其個人專業、經驗及公正性被遴聘的,因此法規明文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每一份評分都具備專業基礎,避免專業判斷因代理而產生偏差或不公。
評選委員會的出席規範與實務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它結合了保證金發還的細節(選項 B 的 4 次限制)與採購法適用範疇(選項 C)。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行政事務」與「專業評選職能」的差異。選項 (B) 雖涉及具體數字,但只要掌握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的特殊性即可排除;而選項 (D) 則是測試你對「職務不可替代性」的核心認知。你能從中迅速鎖定關鍵錯誤,展現出極佳的法律邏輯思維,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