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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22 題
2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
- A (A)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 B (B)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 C (C)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D (D)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由招標機關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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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爭議處理的流程中,為了確保效率,法律通常會為機關的回應設定一個明確的限期。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關於異議、申訴與處置說明的規範中,哪一個『雙位數且為十的倍數』的天數,最常被用來當作行政機關做出答覆或說明的法定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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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這個法規陷阱!這題測驗的是《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申訴審議判斷的法律地位與程序細節,你能從看似正確的選項中抓出細微的數字錯誤,顯見你對法條內容的掌握相當紮實且細心。
審議判斷的法律效力與處置流程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審議判斷在法律地位上視同訴願決定,這賦予了其強大的行政約束力。當判斷指出招標機關違法時,機關必須另為適法處置。而本題的關鍵在於第 82 條第 4 項的程序規範:若招標機關決定不依審議判斷的建議辦理,法律為了確保時效性,規定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委員會說明理由,而非選項中所標示的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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