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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1 題
申訴案件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下列何種償付?
- A 所失利益
- B 另行訴訟費用
- C 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D 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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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招標程序因為機關出錯而宣告違法時,在廠商還沒有正式「標到案件」且尚未「履行合約」的前提下,法律優先保護的應該是廠商為了參與這個公正競爭過程,而已經實際「從口袋掏出去」的哪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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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權利救濟的補償範圍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律上的「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
行政救濟中的必要費用補償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第 3 項的規定,當申訴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時,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的範圍,嚴格侷限於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這項規定的本意是補償廠商因為「相信政府採購程序合法公正」而投入的行政成本。相較於一般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採購法在此處並不包含 (A) 所失利益,也就是廠商預期得標後可能賺取的利潤,這點是解題時最容易混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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