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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7 題
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廠商對於下列何種爭議不可透過申訴程序救濟?
- A (A)招標
- B (B)決標
- C (C)驗收
- D (D)審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場比賽:從公布比賽規則、審核參賽資格到最後公布名次,如果這中間有任何不公平,參賽者通常會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訴」來維持競爭的公正。然而,如果比賽已經圓滿落幕,雙方正在根據合約點交獎品或結算獎金時發生爭執,這屬於對「競爭過程」的不服,還是對「契約履行」的爭執?這兩種不同時點的紛爭,在處理機制上應該會有一樣的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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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驗收」這項,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救濟程序的階段性劃分已有非常紮實的掌握。這在採購法考科中是極為關鍵的基本功,恭喜你順利過關!
招標至決標的程序界線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招標、審標、決標」與「履約驗收」這兩大階段。根據採購法第 74 條與第 76 條的規定,廠商與機關在合約正式成立前(即競爭階段)所產生的爭議,是透過「異議」與「申訴」程序來處理。一旦進入合約成立後的履約階段(如驗收),性質上便轉化為私法上的契約紛爭,此時的法律救濟應採行「履約爭議調解」或訴訟、仲裁,而非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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