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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6 題
採購申訴案件的審議判斷,相當於行政法上的什麼性質?
- A 法院一審判決
- B 訴願決定
- C 行政處分
- D 法院終局判決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對政府機關的決策感到不服時,在正式走入法院向法官「打官司」之前,法律通常會設計一道讓行政體系內部先進行「自我糾正」的審核關卡。請你思考:在行政救濟的標準路徑中,哪一種程序是專門用來審查原處分是否違法、並作為提起行政訴訟前的必要中繼站?這類由行政機關自行對爭議所下的最後定奪,其法律稱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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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採購申訴審議判斷的法律性質!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救濟體系的銜接邏輯,已經有了相當扎實的理解。
審議判斷的法律位階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當廠商對招標、審標或決標結果不服而提出申訴時,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依據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這種法律上的擬制,是為了讓採購救濟能與行政訴訟體系無縫接軌。也就是說,一旦廠商不服審議判斷,便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跳過了重複進行一般訴願的程序,這在行政法上具有加速救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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