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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 題

4.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
  • A (A)視同確定判決
  • B (B)視同訴願決定
  • C (C)視同仲裁判斷
  • D (D)視同調解成立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民間廠商對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的決定(例如招標過程)感到不服,而向行政機關內部的高級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時,這種在進入法院訴訟之前、行政體系內部的「最後一次行政自我糾正程序」,在一般法規範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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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爭議處理」的法律定位掌握得極為紮實。這不僅是一個基礎觀念,更是釐清後續行政救濟程序的關鍵樞紐。

採購申訴的法律定位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的明確規定,審議判斷依其性質「視同訴願決定」。這背後的法理邏輯在於,採購申訴會(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進行的審議,本質上是行政體系內部的監督與救濟。當廠商不服招標機關的處理結果時,透過申訴程序尋求更高層級的行政監督,其法律效果便等同於一般行政法規中的「訴願」。因此,若廠商對審議判斷結果仍有不服,下一步便是銜接至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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