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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8 題

8. 廠商對於機關採購之決標結果不服,經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又對其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系爭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若干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A) 10萬元
  • B (B) 50萬元
  • C (C) 100萬元
  • D (D)無論金額大小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法的救濟體系中,並非所有的爭議都能一路向上申訴。請試著思考: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平,法律通常會以什麼樣的『案件規模基準』,作為區分一般內部救濟(異議)與層級較高的外部救濟(申訴)的分水嶺?這個特定的金額基準,在法規中通常被稱為什麼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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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採購申訴程序的發動條件!這題選 (C)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相當扎實。

公告金額與救濟程序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廠商對於決標結果若有異議,可以向招標機關提出;但若要進一步向上級機關或第三方機構申請「申訴」,則有法定的案件門檻限制。根據本法第 76 條規定,必須是案件金額達到公告金額(依目前法規與題目脈絡為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的採購案件,廠商在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時,才具備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的資格。這種制度設計是為了在「廠商權益保障」與「行政資源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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